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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S“次日达”变“四日达”被诉 用户称违背承诺

2018-05-05 01:02 北京晨报

承诺“次日达”,结果成了“四日达”,因认为速递公司未在其承诺的时间内将文件投递到目的地,张先生一纸诉状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邮政支局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还快递费、赔偿500元并释明邮件延误原因。记者5月4日获悉,日前西城法院受理此案。

同城快递用四天 用户称违背承诺

原告张先生诉称,今年4月16日9时,委托他人在北京通州马驹桥邮政支局通过EMS特快专递分别向同在通州区的两家单位邮寄文件,并支付邮资费用。根据邮件投递详情显示,其中一单邮件于16日9时4分收件,于同月19日14时10分投递并签收;另一单邮件于16日9时2分收件,于同月19日13时28分投递并签收。

原告称,网上检索“中国邮政 EMS 次日递”,可见被告面向社会公开宣布并承诺:率先在全国推出“次日递”时限承诺服务,“限时未达,原银奉还”,并将不断扩大城市覆盖范围,让更多的用户都能享受到兼具时效保障和安全可靠的高品质速递服务。但在本案中,两份邮寄均历时4天,严重违背被告 “今天寄、明天到”、“全程运递实现1.5天”等公开承诺,亦违背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关于“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24小时”的要求。

退还费用并索赔 释明延误原因

原告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与马驹桥邮政支局存在邮寄服务合同,该局应当依约将邮件及时寄送到约定目的地,现该局投递延迟,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被告相关承诺,该局应当免除本次邮费。

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故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退回快递费26元,向原告赔偿500元,并释明邮件延误原因。

责任编辑:贾玉静(QC0005)作者: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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