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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第二批征收拆迁案例 住建局强拆危房被判违法

2018-05-15 13:43 千龙网

来源标题:住建局强拆危房 被判违法

今天(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第二批 “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八件案例涉及农村、城市房屋征收,涵盖了征收拆迁中有关征收决定、安置补偿和强拆实施环节的典型争议。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介绍,最高法曾在2014年8月29日首次公布了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并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一 为求拆迁工期滥用紧急避险程序

本次发布的案例中有一起发生在吉林长春市的强制拆迁案件,当地住建局的拆迁行为被法院判令违法。

2010年,居民王江超等3人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内。2015年4月7日,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4月23日,长春市九台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于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王江超等3人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被告九台区住建局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长春市九台区法院一审认为,九台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但同时驳回王江超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诉讼请求。王江超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表示,在不动产征收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本案中,被告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振宇指出,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昭示了行政程序的价值,它不仅是规范行政权合法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在土地征收当中,行政机关只有遵循行政程序,才能实现和谐拆迁,符合法治精神的要求。

案例二 后院被强拆 起诉要求恢复原状

今天,最高法公布的另一起典型案例显示,陆继尧在取得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现济川街道)南郊村张堡二组13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权证后,除了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房外,还在房屋北侧未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树木,建设附着物。

2015年12月9日上午,陆继尧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墩柱及围栏被人破坏,拆除物被运离现场。当时有济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场。

此外,作为陆继尧持有权证地块上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曾多次与其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其间也涉及房屋后院的搬迁事宜。

陆继尧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将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故以街道办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拆除后院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法院一审认定 强拆后院违法

法院一审认为,涉案附着物被拆除时,街道办有工作人员在场,尽管其辩称系因受托征收项目在附近,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经查,陆继尧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街道办的行政辖区内,街道办在强拆当天日间对有主的地上附着物采取了有组织的拆除运离,且街道办亦实际经历了该次拆除活动。作为陆继尧所建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工作,拆除非属动迁范围之涉案附着物的动因,故从常理来看,街道办称是单纯目击而非参与的理由难以成立。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街道办为被告,确认其拆除陆继尧房屋北侧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不动产征收当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甚至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房屋的事实行为也时有发生。最高法指出,强制拆除房屋以事实行为面目出现,往往会给相对人寻求救济造成困难。

王振宇指出,此案有两点启示意义:一是在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相对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在此类案件中要格外关注诉权保护。二是事实行为是否系行政机关而为,人民法院应当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

解析 去年受理征收拆迁案占行政诉讼总数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介绍,针对征收拆迁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首次公布了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这批案件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统一全国法院裁判尺度、保障社会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根据最高法相关调研统计,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约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3%、14%和17%左右。

本次公布的第二批八件“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事项,涵盖了征收拆迁中有关征收决定、安置补偿和强拆实施环节的典型争议。被诉行政行为的类型,既有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安置补偿裁决,还有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协商达成的行政协议;既有行政机关通过意思表示明确作出的紧急避险决定,也有实施主体不明确的强制拆除行为。

黄永维表示,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好此类案件提供一定的裁判示范,并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成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还能起到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运用手中的法律法规,依法诉讼、依法维权的效果。

责任编辑:李若晨(QN0046)作者:赵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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