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x

全部频道

北京> 正文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5月30日召开
2018-05-31 05:41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动力三轮车拟按机动车管理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5月30日上午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北京市的电动自行车需登记上牌后才能上路,今后共享单车随意乱停乱放或将被罚款,还可能会影响个人信用。会议听取了关于提请审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其中提到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本次进行审议的二审稿中明确提出,“北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制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相关行业协会申请纳入产品目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纳入产品目录。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二审稿提到,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本市对本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时速不得超15公里

人们经常在路上看到有的电动车风驰电掣,电动车有没有限速标准?有的委员提出,目前,在非机动车道没有对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标志,有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速度过快,存在安全隐患,建议根据路况,在道路交通拥堵路段设置具体限速标志,提示和控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超过限制行驶速度。

二审稿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在非机动车道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标志。此外,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一定区域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乱停放共享单车或将被罚款

饱受诟病的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现象也将有相应法规来约束。二审稿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禁止在人行道、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车行道等区域停放非机动车。违规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缴纳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违法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公告违法行为人在15日内接受处理。

二审稿还规定了运营企业的责任,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停放;情节严重,且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如果违法,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车辆投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快递、外卖等车辆管理办法将授权由行政部门拟定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维萍作了关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其中提到,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明确提出,本市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此外,对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还将责令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

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研究拟定,报市政府批准。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还新增一条,“滑板、滑轮、平衡车等器械、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

亮点

本市今年拟新增政府债务566亿元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天上午召开,听取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北京市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议案的说明。今年全市拟新增政府债务566亿元,并将重点投向疏解非首都功能、环境综合整治、冬(残)奥会筹办、新机场建设等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其中,拟投92亿元用于副中心棚户区改造。

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吴素芳介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核定北京市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8302.4亿元。同时,经国务院批准,北京2018年新增政府债务限额566亿元,其中,一般债务296亿元,专项债务270亿元。北京市拟足额使用新增政府债务限额566亿元,并纳入预算管理。

电池等危险废物拟禁止混入生活垃圾

本报讯(记者  李泽伟)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天上午召开,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本市将为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立法,拟规定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旧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危险废物,今后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违规的可能会被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提出,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千龙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新出网证(京)字01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2-1-2004139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180003号 京公网安备 11000002000007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