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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机突发疾病去世 家属诉航空公司

2018-06-13 06:57 北京晨报

来源标题:乘机突发疾病去世 家属诉航空公司

张某乘坐航班由北京飞往乌鲁木齐,起飞后突发疾病吐血,机组人员先采取急救,后在敦煌降落。张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女儿以航空公司未尽承运人义务及时备降等为由,起诉航空公司要求赔偿。6月12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机上发疾病 抢救无效去世

2016年10月13日,张某与女儿代某乘坐被告航班由北京返回乌鲁木齐,飞机起飞后,张某因胃部不适呕吐不止,呕吐物带有大量鲜血,病情危急。机组乘务人员广播征召两名乘客进行救治,但将病情误诊为食物中毒,采取腹部按压等方式抢救。张某随后陷入深度昏迷,生命体征极度微弱,飞机备降到敦煌机场,但张某仍因抢救无效死亡。在敦煌医院手术抢救过程中,医生发现张某胃部破裂,创口达5厘米,胃内容物大量进入腹腔。原告代某作为张某的亲属无法接受这一现实,认为被告在履行航空客运合同过程中,没有尽到承运人的义务及时降落,没有配备专业急救人员,没有采取合适的急救措施,导致张某病情恶化、治疗被延误,丧失了最佳抢救治疗期,对张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代某要求被告赔偿6240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674060元。

诉被告不当 丧失抢救时机

昨日下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律师在法庭上称,在张某呕吐不止时,机组乘务人员做法不当,“被告没有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承运人机载应急医疗设备配备和训练》的规定,没有配备专业急救人员,没有采取合适的急救措施,没有开启急救药箱,没有启用急救设备和药物,导致了张某病情恶化。” 

原告方还称:“机组人员发现这一危急情况后,虽与塔台联系并有及时备降的条件,但没有本着珍视、尊重生命的原则及时备降,而是以备降成本高昂、担心备降机场附近没有大医院等理由让航班继续飞行,直至张某陷入深度昏迷,生命体征极度微弱时,才在敦煌机场备降,导致张某丧失了抢救最佳时期。”

辩称已尽责 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张某死亡原因系自身健康状况造成,被告不应承担责任,“依据敦煌市医院出具的《24小时入院记录》可以看出,死者自身长期患有胃部疾病,其身亡系自身疾病原因造成,与被告无关,依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对于原告的控诉,被告表示:“乘务员发现张某身体存在异样状况,经询问后立即向机组汇报并广播找医生,依照医生要求乘务组拿来机上的药箱,取出血压计、听诊器。张某当时表示,因胀气引起呼吸不畅,乘务组随即取来氧气瓶让张某进行吸氧。而在张某表示,身体已经不能支撑到乌鲁木齐后,机组结合救助情况及时备降敦煌进行医疗救助。整个救治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范进行了救助,不存在操作失误,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贾玉静(QC0005)作者:李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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