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普通列车上遭遇二手烟,大学生李某将运营铁路局告上法庭。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日前对这起“普列无烟诉讼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哈尔滨铁路局在列车上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违反合同义务,应予纠正,判令其取消K1301次列车吸烟区标识及烟具。
去年6月9日,刚结束高考的李某从北京站乘坐K1301次列车到天津旅游。为了有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她特意选择了有空调的软卧车厢,上车后却发现“烟雾缭绕”,充满刺鼻烟味。李某说,她乘坐的两趟往返列车上均设有吸烟区,多名乘客在客运列车上吸烟,无人劝阻。为此,她一路上深受二手烟、三手烟危害,无可躲避。
李某认为,这列火车的安全须知里写明了“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但车上却又设有吸烟区并放置了烟具(烟灰盒、烟灰缸),这种做法并不合理。
为此,她将列车运营方哈尔滨铁路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购票款102.5元,取消该趟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上述区域吸烟,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等。对此,被告认为,在普速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对原告造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火车票背面载明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条规定,要求承运人要确保、维护车厢的良好环境;被告在列车内张贴的乘车安全须知也载明“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表明该次列车全车禁烟。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引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作为其在列车内设置吸烟区的合法性依据,理由不足。被告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违反承运人的应予纠正。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不是公益诉讼,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本案中是相互包含的关系,被告上述行为的持续会对以后所有乘坐该次列车的乘客的出行环境甚至身体健康产生或将会产生不利影响,判令被告取消K1301次列车吸烟区标识及烟具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考虑到拆除烟具的经济成本和可能对车厢本身设施造成损坏,法院允许被告采取变通的措施,如采取对烟具遮挡、封堵、张贴封条等方式。法院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最后表示,本案中,旅客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应高于吸烟者的吸烟权益,司法裁判需要通过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限制来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