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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车辆被卖 法院认定买方合法

2018-07-02 15:28 北京晚报

来源标题:服刑期间车辆被卖 法院认定买方合法

刘某入狱服刑8年,出狱后才发现他名下的一辆小轿车早已被转卖。但因车辆买方为合法取得,故法院未认定买方为不当得利,判决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请。

1999年,刘某因票据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7年4月,刘某出狱后却发现自己名下的车辆丢失,他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寻找,却始终找不到车辆的下落。

直到2016年,刘某才从车管所了解到,早在2001年,刘某名下的车辆就被过户到了陈某的名下。由于车辆过户时号牌进行了变更,后又经历了多次买卖,刘某却一直按曾经的号牌进行查询,因此多年来查询无果。

对车辆的销售行为,当时正在服刑的刘某毫不知情,因此刘某将买方陈某起诉至法院。由于时隔十余年,车辆早已报废,无法返还,故刘某要求陈某返还车辆价值10万元。

关于购车的过程,陈某回忆,他是经朋友介绍,从王某手中购买的车辆。当时车辆的发票原件和其他手续都齐备,王某不仅亲自将车开到了陈某面前,还拿出了刘某的身份证原件。当时购车过户不需要本人到场,也不需出具委托手续,因此刘某没有到场也不影响车辆过户。购车后,陈某将车辆交给了妹夫使用,5年后,其妹夫再次将车辆卖出。

陈某认为,车辆是他合法购买的,并且过户手续齐全,现在车辆早已报废,即使赔偿,也应寻找最后一手买受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查询确认,2001年办理车辆过户确实可以由他人代办,由于涉案车辆于2014年报废,车辆档案已在报废两年后销毁。

经审理,怀柔法院认为,陈某系通过支付对价自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的涉案车辆,且已经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刘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取得车辆没有合法依据,因此法院对刘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张驰(QN0009)作者: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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