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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损害生态环境要“应赔尽赔”

2018-07-03 15:10 北京晚报

原标题:《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公布

损害生态环境要“应赔尽赔”    

《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今天(3日)正式公布。方案提出,今年起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力争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方案明确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值得注意的是,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方案明确了四种情形应当依照本方案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在国家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本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等情形。

生态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含应急处置费用、环境监测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京津冀共享鉴定专家库

方案指出,根据国务院授权,市、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市、区政府指定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水务、农业、园林绿化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水务、农业、园林绿化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本方案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司法机关移送的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情形,应启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方案要求市司法行政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同时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有关单位合作,三地共同建立、动态更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

方案同时提出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主动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经两轮磋商或者6个月内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在生态修复过程中,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赔偿情况修复效果要公开

方案明确,试行期间成立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相关市级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行工作,解决重大疑难、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自2019年起,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和各区政府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领域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送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

方案试行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市发展改革、科技、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水务、农业、园林绿化等部门对土壤、地下水、森林调查与修复以及重金属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相关项目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方案还鼓励公众参与,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本报记者 张航

责任编辑:张驰(QN0009)作者: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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