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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2018-07-05 07:20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检察官出庭要求被告承担土壤修复费

邹某等5人先后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汽车修理店、摩托车修理店收购废机油,贮存在承租的库房内,并将废机油销售给同样“无证”的闫某。2018年5月,石景山区检察院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邹某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月4日该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据悉,这是本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被告人邹某称,自己从2016年起开始去廖公庄、西黄村的小汽配店收购废机油卖给别人。“这两年收购废机油差不多赚了两万元,完全不知道还要取得相关资质证件。”邹某庭上表示,为了防止倒废机油时洒在院子地面上,他放了海绵在地上,滴在地上的油也马上清理了。另一名被告人闫某称,去年6月,自己买了个小货车在新发地送菜,有一天看到有送废机油的,就从朋友董某处买了铁罐,开始拉废机油。“我从丁某、董某那儿买,加融水剂制成脱模剂,然后卖给工地。”闫某表示,自己并不知道收购废机油还要有资质。

去年10月14日,闫某向邹某等人收集废机油时,公安机关将几人抓获,并在闫某货车上起获废机油1491.6千克,其他含废机油废物2055千克。在邹某库房内起获废机油、油桶、机油滤芯及铁质箅子共计3835.3千克。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对土壤、地下水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昨天,检察官宣读诉状时称,因邹某等6人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造成土壤污染需修复土方量322.38立方米,同时还查获6被告人贮存废机油、油桶、机油滤芯、铁质箅子共计12.2161吨,被告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罪。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闫某、邹某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另外,检察官还请求判令邹某等5人将污染土壤恢复原状,如不履行修复义务则承担土壤修复费用128952元。同时,判令6人承担应急服务费8万余元。

庭上,被告方辩护人不否认邹某和闫某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但不认同土壤修复费以及应急服务费的计算依据。为此,检方申请鉴定人出庭。来自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的鉴定人表示,这种污染物的危害主要是有累积性,一旦污染物进入土壤或者地下水中将会长期存在。此案共涉及3种修复方式,不同技术的修复成本和修复周期也不同。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北京某环保公司应急服务队工作人员称,当时共处理了废物21.4吨,包括对废机油进行了燃烧或回收利用,对油桶入窑烘烧,共产生费用28.4万元。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公诉机关表示,此案反映的污染环境行为不是个案。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它关系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与每个人的生存息息相关,如果不去关注甚至加以破坏的话,危害甚大。因此,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宣传任重道远,另外,源头治理要落到实处,行业管理也有待加强。

责任编辑:贾玉静(QC0005)作者: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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