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 婴儿出生后一直患病,转院后最终死亡,作为婴儿的父母,赵某夫妇认为医院诊疗不力,于是将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和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告上法院,索赔200余万元。
西城法院一审认定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共计89万余元,其他2家医院无责。对此,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
婴儿出生后反复住院终夭折
赵某夫妇诉称,刘某怀孕38周于2010年8月28日到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住院待产,9月1日经产钳助娩出一活男婴。患儿出生当日转入儿科救治,入院诊断为新生儿窒息(重度)、吸入性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高血糖等。在该医院治疗39天无好转,无奈将孩子转回北京治疗。
回京后,患儿经长期治疗仍无好转,反复因新生儿肺疾病入院抢救,但是均未治愈。患儿先后转到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等医院治疗仍无果。2014年6月28日,孩子因闭塞性细支气管炎合并肺部感染等症死亡。患儿父母随后主张由上述三医院承担责任,赔偿200余万元。
一审
首诊医院被判承担40%责任
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辩称对家属的遭遇表示同情,疾病发生因先天缺陷导致,出生后基础疾病多,死亡是一个发展结果。如果有问题,应针对孕检提出异议。
北京儿童医院辩称,此案经司法鉴定,认定儿童医院治疗行为无过错。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则称,原告的起诉超过时效。我方诊疗行为符合常规,患儿自身疾病严重,死亡系自然转归,与其无关。
今年2月,西城法院酌定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89万余元。针对北京儿童医院及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采纳。一审判决后,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上诉至二中院。
二审
上诉称一审认定比例过高
近日该上诉案在二中院开庭。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认为原审认定其承担的责任比例过高,应予以减低,且其认为按最高法院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适用河北省的,而非北京市的。
对此,赵某夫妇的代理人表示,“原审法院判决确认第四医院承担40%的责任,比例合适。一审法院判决9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法官综合考虑此事件对我方造成的精神伤害而酌定的一个数字,金额并未超过法律规定。”
北京儿童医院则表示同意一审判决;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认为,此医疗事件与该医院无关,同意一审判决。
争议
是先天问题还是后天造成
赵某表示,生产前他们在第四医院共做了7次检查,包括生孩子前的8月23日和26日。但始终没有查出来有问题。
据悉,医疗鉴定报告中,指出了第四医院有七项不足。第四医院对其中三项不认可。“已经诊断出了患儿外援性肺部感染、先天性心脏病、血糖高,我们第一时间告诉了患儿的病情和治疗方式。但就现在,放眼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也没有100%能治愈此类病的机构。”
对此,赵某夫妇予以反驳,认为“患儿的死亡并不是先天问题,而是后天造成”。
法庭上,因第四医院和赵某夫妇都不同意调解,法官表示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