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讯 王某和李先生结婚后,于2007年10月喜得贵子,李先生和公公婆婆都乐开了花,可王某和李先生小两口的感情反而因儿子的降临而磕磕绊绊起来,二人经常为琐事闹矛盾。2016年9月,二人最终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父亲李先生抚养,王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但离婚后,王某和前夫经常因为探望儿子的问题发生矛盾,前夫多次拒绝王某的探视要求。一气之下,王某就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向前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谁知这更成了前夫不让其探望儿子的理由。无奈之下,王某来到漷县司法所寻求帮助。
【纠纷调处过程】
漷县司法所工作人员听完王某的陈述后,马上联系李先生,组织开展调解工作。7月6日下午,王某和李先生共同来到司法所接受调解。王某的前夫李先生态度十分坚决,他表示:王某过分探视孩子,不利于孩子适应现在的生活,既然离婚了就不想再与王某有任何瓜葛,而且王某也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王某辩称:自己是因为前夫不让看儿子才没有按约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
详细了解了矛盾产生的原因及他们各自的利益诉求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从亲情维系和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入手,告知二人夫妻关系可以解除,但亲子关系却依然存在,身为孩子的父母,不要把自己的感情、恩怨强加在孩子的身上。离婚后应该合理合法的行使探望权,及时给付抚养费,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条件,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共同努力。
然后依据《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进行法律教育: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同时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法律上来说,探视子女和支付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能对抗行使。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的抗辩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一番劝导后,双方互不相让的态度有所松动,使调解逐渐明朗。
【纠纷调处结果】
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的析法和劝导,王某和李先生都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最终双方化解心结:李先生表示以后会积极配合王某行使探望权,王某则当场给付了7200元抚养费,并表示以后会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抚养费。
【纠纷调处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后全部。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给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值得深思】如果离婚了,父母究竟该如何做?
首先,要做理性、负责的离异父母
父母的离异对于孩子来说是非常不幸的,他们的心灵会受到深重的打击。这个时候,为了孩子较为正常的成长,离异父母应该理性地看待离婚和前配偶,不管是否与孩子一起生活,都不可以推卸为人父母的责任。
离婚了,也要用文件规定好,抚养权一方的责任与义务,规定好另一方的看望时间以及其他义务。两个人,要通过合理化的方式,来填补孩子内心的空洞,切忌一方养育,另一方则完全撒手不管。
其次, 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树立榜样
父母要给孩子贯彻的是,即使爸爸妈妈不在一起了,但是仍然会像从前一样爱你。要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为孩子争取合法的权益。并将自己快乐,积极,自信的人生态度生活状态,展现给孩子,让孩子逐渐消除内心障碍。
总而言之,当家庭出现裂缝的时候我们是否会回想当初我们为什么会选择彼此相伴一生。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维护家庭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