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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扬撒骨灰 获刑后再被判赔偿

2018-07-13 15:00 北京晚报

来源标题:男子盗窃扬撒骨灰 获刑后再被判赔偿

刚去世的亲人遭他人盗窃了骨灰并且扬撒到了街上,这事搁谁身上也受不了。昨天,通州法院一审宣判,犯故意毁坏骨灰罪的贾某虽然已被判刑十个月,但还要在民事官司中赔偿原告骨灰盒损失26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去年10月18日,45岁的贾某深夜独自来到村里的集体墓地,找到了当日刚刚下葬的常某某的墓穴,推开了墓穴将里面的骨灰盒拿走。接着,他开车经过漷县镇某村北侧的路口时,将骨灰盒从驾驶室里扔了出去,摔在路上。骨灰撒在路面上,被后面的车子碾压,又被风吹散。

贾某于去年11月9日被警方刑事拘留。今年年初,通州法院以故意毁坏骨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据贾某本人说,七八年前,他的父亲和常家有矛盾,贾父骑车把常某某的儿媳妇撞了。“他们家非让我们家赔,我们赔了他家一辆新的3500块钱的电动车。” 按照贾某的说法,常某某去世的当天,他喝了酒,想起七八年前的这个事,心里越想越不痛快,于是就挖开了对方的坟墓,扬撒了骨灰。

此前,法官在教育矫治所会见贾某,贾某明确表示不出庭,不请律师,也不同意赔偿常家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骨灰作为逝者的人身化作物,凝结着逝者与亲属之间的情感,承载着亲人的精神寄托、感情抚慰,具有特定人格象征意义。故意或过失损害死者骨灰,侵害死者亲属对死者进行哀思、悼念权利,造成死者家属精神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村委会对村墓地已尽管理义务,常家要求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被告人贾某除了赔偿5万余元外,还需要在村委会张贴声明向原告一家致歉、消除影响。

责任编辑:李娜(QU0007)作者: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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