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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店前店员设置购物赠红包被判盗窃 获刑3年6个月

2018-07-17 05:33 北京晨报

来源标题:前店员设置购物赠红包被判盗窃

刘某到海淀一公司工作了两周,负责帮公司在天猫开设店铺。离职后,他通过事前掌握店铺的账户名和密码,私自登录公司的天猫店铺,利用设置购买商品赠送红包、话费、流量等方式,窃取公司21万余元。7月16日上午,海淀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新型盗窃案件,该类案件在北京尚属首例。

手段:低价商品设高额红包

据了解,本案的被告人刘某从事网店运营工作。2017年4月他通过朋友介绍,来到不懂网店运营的被害公司工作,负责为该公司注册天猫网上专卖店铺并进行产品编辑。虽然在该公司工作两周后便离职,不过两个月后,一次偶然机会,刘某发现使用之前店铺的账户名和密码还能登录,于是他进入店铺后台,试图将店铺对应的支付宝账户内钱款直接转出。

虽然直接转出失败,可刘某“另辟蹊径”,将原来不送红包的商品修改为购物自动送红包。通过这种方式,刘某把原价为20元至50元不等的商品设置了499元的支付宝红包或黄金红包,设置后他马上通过自己的账户购买商品获得返现,5个月内共获取21万余元。此外,他还领取了话费红包和流量红包,共造成公司损失6000余元。

2017年年底,店铺聘请的新运营总监到岗后发现账户资金异常,刘某的行为被发现。公司报警后刘某被捕,家属帮助退赔10万元。刘某因盗窃罪,被检察机关诉至法院。

后果:认罪退赔获刑三年半

在昨天的庭审中,刘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他认为天猫店铺的账号和密码是其在工作中获得的,所以自己并不是偷,不应当构成盗窃罪。刘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与店铺并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应当成立职务侵占罪或者诈骗罪。

在公诉人对刘某的讯问中,刘某确认他在偷设返现奖励时已经离职,在案证据也确认了此前店铺从未设置过返现红包,刘某在店铺时的工作范围不包括设置红包。对于剩余涉案款项,刘某表示愿意退赔,在法庭主持和公安机关协助下,刘某家属向被害人继续退赔12万元。

海淀法院对本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万元。宣判后,刘某未当庭提起上诉。

释法:非职务行为应属盗窃

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刘某辩护人对罪名提出异议的原因是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在量刑时差距很大。“前者明显较轻,而两者差别在于被告人是否具有经手涉案财物的职务便利,并利用了这种便利。”

法官解释说,本案中,刘某虽然利用了之前工作中获得的账户及密码实施犯罪,但一方面他在实施犯罪时已经离职,不再具有合法使用权限;另一方面,刘某在职期间的职务也仅为申请店铺、编辑产品等,不包括为产品设置返现奖励,也就是说他并没有经手账户内钱款的权利,所以对他以盗窃罪论处。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随着电商日渐成为主流的零售渠道,涉网店的侵财类犯罪日益增多、手段不断翻新,但从业者的警惕性并没有随之提高。对于店铺经营者而言,对账号及密码要做好保密工作,尤其是在出现人员流动的情况下,要谨记及时更换。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作者: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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