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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校车和客车严重超载超速出事故不能"私了"

2018-08-04 14:10 法制晚报

来源标题:修订版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8月15日起施行 针对校车和客车——严重超载超速 出事故不能“私了”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新规自8月15日起实施,旧版本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法制晚报》记者8月4日上午从交管部门获悉,根据新修订的规定,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能进行“私了”。

最长3个工作日内出具事故认定书   

2005年《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发布,2007年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发布,其中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规定进行了新规定。记者对比修订版新规和旧版相关规定发现,在简易处理适用范围方面,两者有所不同。

根据老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解决。而根据新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财产损失事故;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根据新规,适用简易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撤离现场后,交警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记录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0种情形需报警 严重超载出事故不能“私了”   

根据新规,存在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等7种情形之一,需要立刻报警。另外,存在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增加了“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不能私了,需要驾驶人应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这一规定。

在事故责任认定上,包含存在40种情形的责任认定,新老规定内容大致相同,但新规更加细化。根据新规,在上述40种情形情况下,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以及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一方将承担主要责任。此外,新规还增加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应自行撤离而未撤离现场 处以200元罚款  

根据新规,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责任编辑:曹薇(QN0003)作者: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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