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庞先生租赁了丰某一套两居室,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4000元,租期两年。在征得丰某同意后,庞先生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花费9000余元。2018年7月租赁即将期满时,庞先生向丰某提出能否将装修费用补偿给自己,丰某一口回绝,庞先生冲动之下也称如不补偿,就砸烂地砖、撕毁壁纸。双方言语不合,来到北七家司法所请求调解。
调解员劝导庞先生千万不要意气用事,向双方释明了法律法规,《合同法》第235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庞先生与丰某关于房屋的返还状态未作约定,应当按租赁期满时房屋的现状予以返还,庞先生不能砸烂地砖、撕毁壁纸后再返还。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庞先生征得丰某同意后进行装修,双方关于租赁期满装修附属物归属未作约定,在租赁期满时,庞先生要求丰某承担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民事责任于法无据。
经过调解员充分释法、说理,庞先生也冷静了下来,表示好聚好散,为之前自己的气话向丰某道歉,承诺会在七月底租赁到期后搬出出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