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篮球比赛中,刘某在抢球时被对方队员撞到脸部,造成上颌骨骨折,导致从事模特的刘某微表情受影响,收入减半。为此,刘某起诉对方队员要求赔偿。近日,通州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法官表示,体育竞技过程中势必会发生肢体接触,除非故意犯规等恶意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应对体育竞技活动参与者的行为进行苛刻要求,否则会有损体育运动所蕴含的竞争、冒险和拼搏精神。
篮球比赛中被撞伤
刘某诉称,去年6月的一天晚上,他和苏某分别代表两个队参加篮球比赛。刘某抢夺空中的篮球时,恰逢苏某也跃起抢球。苏某动作较快,率先抢到了篮球。在下落过程中,苏某的肘部撞到了刘某面部,刘某当时左脸顿时疼痛肿胀。刘某受伤后退出比赛,次日去医院拍CT,被告知脸部上颌骨骨折。刘某立即实施了上颌骨骨折复位手术,9个月后又进行了钛板钛钉取出手术。
此后,刘某和组织此次比赛的篮球馆老板达成协议,对方一次性赔偿1.5万元。刘某从事平面模特职业,此事造成其脸部神经损伤,微表情受影响,收入减半。为此,他将苏某告上法庭,索赔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7万余元。
苏某则表示,当时大家都在抢球,他抢到球后自然下落,而自己也被推倒,不清楚是否碰到刘某。事发时,裁判并未吹任何一方犯规。苏某还提交了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证明其有能力在篮球比赛中做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谨慎注意义务。
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双方参加的篮球比赛没有留存相应录像,无法客观地确认比赛具体情况。刘某提供的本队其他球员的证言,以及他与篮球馆达成的私了协议书记载的事项证明力不足,也无其他证据佐证,难以采信。
其次,事发时裁判并没有判罚犯规,也无证据显示苏某在比赛中存在过错行为。体育竞技过程中势必会发生肢体接触,尤其如篮球、足球比赛中,肢体接触是进攻与防守所必须采取的行为,体育竞技活动参与者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风险,在比赛中也应有防范意识。除非故意犯规等恶意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应对体育竞技活动参与者的行为进行苛刻要求,否则会有损体育运动所蕴含的竞争、冒险和拼搏精神。
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苏某在比赛中采取故意犯规等行为对其身体造成侵害,他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没有完成。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起诉。
法官提醒
竞技侵权并非特殊侵权起诉
体育竞技侵权并非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故应依照一般侵权案件的处理原则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一方球员在比赛中受伤,除非对方球员有超过合理限度的恶意犯规、故意伤害对方球员身体的行为,否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球员在比赛中要有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球员所在的俱乐部也应积极为球员通过保险方式来降低身体损害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