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代办注册公司提供“虚拟地址”导致其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郭女士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地址租赁费。近日,通州法院认定郭女士和代办公司对“地址异常”均存在过错,判决代办公司返还部分费用4000元。
郭女士称,2016年,她创业需要注册公司,因当时未找好办公场所,代办公司告知其可通过“租赁”注册地址的方式注册公司,之后再找办公场所。对方出示了一张示意图,显示一个厂房被分割为五个区域,每个区域被分割成上百个房间,每个房间大概3平方米,郭女士可租赁其中的一间房用于注册公司。
双方签订了代办协议,郭女士支付1万余元租赁该地址用于注册公司,期限为两年,代办公司则保证该地址有效。此后,代办公司为郭女士注册成立了A公司。而郭女士在通州区马驹桥镇租赁了一处办公室,用于公司实际经营。
去年6月,在工商局的抽查中,因无法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联系上A公司,该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郭女士认为,代办公司为其提供的是“虚拟地址”,导致其经营异常,应退还其地址租赁费1万余元。被告公司拒绝退还费用,称该地址有效,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的原因是异地经营,与注册地址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郭女士与被告公司签订《代办协议》时,并未实际看过实际地址,但知晓该地址只有3平方米,因此双方就租赁地址用于注册公司,但不实际经营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由于公司的注册地址应该与实际经营地址保持一致,而郭女士将公司注册登记在涉案合同地址,却实际在马驹桥镇办公,导致在工商局抽查时,无法通过注册地址联系上郭女士,让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故郭女士对地址异常存在过错。被告公司与郭女士应能预见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分离的后果,因此双方对经营异常均存在过错。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返还部分费用4000元。一审判决后,郭女士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