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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参加饭局喝多死亡 死者家属向共饮者索赔120万元

2018-09-03 14:04 北京晚报

来源标题:主动参加饭局 喝多死亡谁担责? 死者家属向共饮者索赔120万元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起诉

主动参加朋友饭局,席间饮酒过度死亡,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死者家属近日起诉要求3名共同饮酒者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余万元。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了解到,原告诉求被一审判决驳回了。

死者家属兰某诉称,2015年3月8日18时20分,被告宋某邀中午一起喝酒的兰某某到海淀区一饭馆再次喝酒。19时许,兰某某一醉不醒,宋某和饭店工作人员将兰某某架到饭馆门口的空地上,任由其躺在地上一个多小时,直到发现不好,才匆忙将其送到武警总医院抢救。但医院告知兰某某已死亡。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出具的死亡证明为“乙醇中毒”,经鉴定兰某某是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血液酒精含量高达420毫克/100毫升。

死者家属认为,被告宋某明知中午已和兰某某喝酒,晚上又邀其一同饮酒,且一同饮酒的包某、李某均未劝阻兰某某喝酒,反而与其拼酒,对其死亡存在重大过失,应予赔偿。

但宋某、包某、李某三被告不同意赔偿,辩称并未劝酒,在兰某某醉酒后,宋某将其送到医院救治,已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所以无需对其死亡担责。

经法院查明,事发当天中午12时40分,兰某某在朋友宋某家中吃午饭,并喝了有4两白酒。其间,宋某与包某通过电话约好去喝酒,但地点没定。兰某某提出要和宋某一起去,宋某表示同意。兰某某于当天13时左右离开宋某家中。当天傍晚6点左右,宋某、包某共同前往饭馆。席间,被告并未对兰某某劝酒,兰某某自己喝得较急。包某席间先行离开。包某走后,兰某某就晕了,趴在宋某身上,宋某带着兰某某出了饭馆。见兰某某一直昏睡,宋某就叫车将兰某某送至医院,宋某在医院守着,并给兰某某家属打电话。后兰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2时12分死亡。

法院认为,从喝酒起意来看,是兰某某主动要求参加被告之间的饭局,并不存在受邀情形。从喝酒过程来看,均为兰某某自行喝酒过度,且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有对其拼酒的行为。被告在兰某某自行喝酒过度的前提下,还积极劝阻。兰某某醉酒后,宋某一直守在其身边,并打电话、打车寻求帮助,将兰某某送医院救治后,积极与兰某某家属联系,宋某已尽到谨慎的义务,并未对醉酒后的兰某某放任不管。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兰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判后法官认为,一般而言,共同饮酒者若非喝酒行为的召集者,未过度劝酒,且对醉酒者尽到了谨慎的照顾义务,则无需担责。法官提醒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也应该意识到饮酒后果,在喝酒的过程中量力而行,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值得一提的是,朋友之间饮酒,相互劝诫、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善良谨慎安全保护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在兰某某醉酒后,宋某将其扶到饭馆外,并非对兰某某放任不管,而是始终守在兰某某身边,通过不断打电话、打车寻求帮助,并将兰某某送到医院,之后积极与兰某某家属联系,已尽到照顾义务。这种情况下,若要求宋某必须预料到兰某某死亡后果,且要求宋某履行更高的照顾义务,则已突破合理的行为自由以及对自己行为后果的合理预期,超出了一般理性人在社会正常交往时所负有的谨慎义务的程度。

责任编辑:杨承渊(QN0044)作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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