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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继承人 恶意调解被识破

2018-09-05 08:01 北京晨报

来源标题:隐瞒继承人 恶意调解被识破

李老二为继承已逝父母遗产,将其兄弟姐妹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母亲李老太的遗嘱,将父母亲共同所有的1号房屋判归自己所有,2号和3号房屋判归李老大所有,并依法分割李老三持有的80万元拆迁款。经过法官释法析理,李老二撤回起诉,与兄弟姐妹自行协商房屋归属。

法官发现蹊跷

开庭前,李老二委托了法援张先生告知法院,原被告四人已就遗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只需法院出具调解书即可。同时,李老大和李老四均表示已和李老二达成一致意见。仅李老三情绪激动,称其持有的80万元拆迁款已分割完毕,李老二的起诉无任何事实依据。

庭审中,主审法官发现李老二智力稍显低下,均需张先生代其发言。法官在询问李老太和李老汉生育子女情况时,张先生、李老大和李老四均一口咬定二老仅生育了本案涉诉四位子女。

法官进而询问二老是否系初婚,张先生、李老大和李老四神色迟疑,均表示不知情。李老三愤而指责上述三人,称李老汉与前妻所生之子李某曾手捧父亲骨灰现身丧葬仪式,李老大和李老四不可能不知晓李某的存在。法官遂当庭致电李某,李某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权,坚持参加本案诉讼。

通过一对一沟通,主审法官了解到涉诉四人均知李某的存在,但李老大作为李老太遗嘱的最大受益者,通过怂恿李老二起诉并拉拢李老四欲达到多分房产的目的。法官对李老大和张先生的行为提出了严厉批评,向其二者释法析理,后李老二表示撤回起诉,庭后与兄弟姐妹自行协商房屋归属。

禁止恶意调解

法官表示,本案中的李老大和李老二隐瞒继承人,意图通过法院调解分配遗产,属于恶意调解行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他人利益,扰乱诉讼秩序,应予严令禁止。特别是法院对于经确认属隐瞒继承人构成恶意调解的行为,可酌情少分遗产,并予以训诫等措施,对于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移交相关材料。

法官提醒说,继承人应当念及亲情,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若无法协商一致走上法庭时,各当事人也应如实陈述遗产范围和继承人情况,切莫恶意隐瞒,从而“因小失大”。

责任编辑:贾玉静(QC0005)作者: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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