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学校多年未给自己调整工作岗位,导致工资待遇受影响,在一所高校负责全校户籍管理工作的赵先生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校方解释不将其岗位定为“重点岗”的理由。北京晨报记者9月11日获悉,由于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通州法院驳回了赵先生的起诉。
赵先生是一所高校的事业编在岗职工,主要负责全校的户籍管理工作。据赵先生称,5年前,学校将所有的教职工工作岗位划分成了三个岗位,即“一般岗”“骨干岗”和“重点岗”,不同岗位对应的职级不同,相应的福利待遇也不同。赵先生所在的岗位被定为“一般岗”。此后,学校从未对赵先生的岗位进行过调整。眼看着身边的同事陆续都换了岗位,而自己勤勤恳恳工作却始终原地踏步,成了大家嘴里的“老黄牛”,赵先生心里颇不是滋味,于是找到了校领导。
赵先生称,校领导曾答复会对他进行提拔,但迟迟没有兑现。为此,他开始频繁找校领导,又到教委申诉。因不满教委答复,他一纸诉状将学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学校解释不将其岗位定为“重点岗”的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系事业编制员工,与学校形成了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他与用人单位因人事关系产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而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案件范围为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产生的争议,现赵先生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解释不将其岗位定为“重点岗”的理由,不属于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案件范围,法院无法受理,故依法驳回了赵先生的起诉。赵先生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裁定。
法官提示说,并非所有因人事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均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处理。由此可见,只有符合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案件,法院才能进行进一步的审理并作出裁判。在劳动者寻求司法帮助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否则,可能会出现“竹篮打水一场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