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多年前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朝阳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350万元货款,但明某某不仅将其所有的房产登记到了自己孩子名下,面对当事人多次催促还钱,也避而不见。近日,申请执行人王某获得财产线索及明某某的行踪,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收到申请后,朝阳法院执行法官随王某的代理人,来到明某某公司的办公地点,恢复执行。
400万买砚台 仅付款50万元
2010年10月26日,明某某作为甲方与黄山市歙砚(文化·艺术)研究院的王某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兹有甲方向乙方购买砚台伍拾陆方,总计人民币肆佰万元整,乙方同意甲方此款最迟于次年春节前打入甲方账号。”2012年4月15日,明某某再次在上述合同书复印件中写明同年7月1日前全部支付。
在双方签订合同书前,王某已将56方砚台交付明某某。但在合同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明某某仅支付50万元货款,剩余350万元一直未付。
2014年10月,朝阳法院缺席审理判决明某某支付王某货款350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5年5月,王某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发现财产线索 法院恢复执行
据朝阳法院执行一庭张法官介绍,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仅有80万元,当即扣划全部资金。之后被执行人一直没有主动履行偿还义务,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近日,王某提供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行踪,法院立即恢复了执行,并与王某的代理人前往明某某的公司进行查找。来到公司后,法官与公司工作人员马女士沟通了具体情况,马女士表示,公司有还款意愿。随后法官双方约定近期到法院执行局谈话,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愿。法官表示,如无法达成,法院会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马女士表示,公司目前遇到债务危机,现在公司账户没有钱,之前也和王某商量过可以把砚台拉走,也可以用车抵债,但是王某不同意。
法官随后询问明某某目前是否在京,马女士称,明某某目前在大庆处理公司事务,并不在京。
采取查封措施 有权追究刑责
因对方配合法院工作,故法官并未采取强制措施,为促进双方和解,法官还向马女士当场送达了到庭传票,要求其转交给明某某。
王某的代理人向记者表示,当初明某某到黄山旅游时很喜欢王某的工砚雕,王某当时在网上搜索明某某是“大庆首富”,很有实力,就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砚台如期寄到,货款却迟迟不来。律师多次到登记在明某某名下的写字楼房产,每次都吃闭门羹。经多方了解,55岁的明某某将大部分房产均登记在孩子名下,目前两个孩子已经成年。
据法官介绍,法院已将登记在明某某名下的房产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如果明某某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将视其情节有权追究拒执罪等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