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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8-10-12 14:34 法制晚报

来源标题:《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管部门明确车辆登记过渡期时限——电动车明年4月底前要完成上牌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10月11日下午市交管部门发布消息称,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在材料齐全有效下,应在2019年4月30日前办理登记业务。

市交管部门表示,《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近日将发布通告,公布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间登记和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需登记挂牌才可上路。

对2018年11月1日之前购买、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与产品目录》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车辆所有人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到本市任意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车辆登记注册业务;未在《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与产品目录》内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标识。

由于最近出现市民扎堆给电动自行车上牌的情况,市交管局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上牌的时间期限,给大家一个比较长的缓冲期,明确在2019年4月30日之前办理好电动自行车牌照以及临时牌照即可。

据媒体报道,交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2019年4月30日前,不会对没牌照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处罚。但是过了期限后,驾驶未经登记或者已登记但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交管部门可以先予以扣车,并对驾驶人处以2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将依法予以收缴,并对驾驶人处以1000元罚款。

责任编辑:曹薇(QN0003)作者: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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