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的女儿在舞蹈培训班放学的时候被楼道里的猫抓伤腿部。张女士带着女儿直接去动物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疫苗,前后总共花去了1000余元。事后,张女士找到舞蹈培训班的负责人刘女士要求赔付全部医疗费。但是刘女士说抓伤孩子的猫是流浪猫,只是猫咪偶尔来时出于爱心喂喂它,她并不是猫的主人,拒绝赔付张女士女儿的医疗费。双方争执不下特来天通苑南司法所调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刘女士虽然不是猫咪的主人,但是她经常喂猫咪,导致猫咪长时间待在此处,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但是在照顾同时也应承担必要的管理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舞蹈培训班有义务保护未成人免遭人身损害。故对于张女士女儿被流浪猫抓伤后发生的医疗费,应当予以赔偿。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