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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中院发布《职务犯罪白皮书》:职务犯罪平均持续时间约7年

2018-10-31 15:08 法制晚报

来源标题:一中院发布《职务犯罪白皮书》 权力集中、资金密集部门和岗位高发 低龄化趋势初显职务犯罪平均持续时间约7年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职务犯罪主体更趋多元化,涉案数额大,次数比较多,手段方式更加隐蔽,持续时间长,平均在七年左右,并伴有其他犯罪行为。”10月31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发布《职务犯罪白皮书》,一中院院长吴在存对自1995年来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总结道。

盘点  近半数人获刑十年以上

白皮书显示,1995年至今,一中院共审结一、二审职务犯罪案件1802件。先后共判处罪犯2306人。从数量上看,自1998年之后,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开始攀升,2003年达到年收案132件的最高点,反腐败斗争力度不断加大。

在涉案金额上,职务犯罪案件犯罪金额普遍较高,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计845件,占案件总数的46.89%。

在刑罚裁量上,一中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占此类罪名中被告人数的32.57%;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占18.13%;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43.02%;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6.29%。《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等罪名增设罚金刑后,一中院已累计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5800余万元。

据悉,自1995年至今,一中院判决没收赃款物、追缴经济损失共计折合人民币66亿余元,实际追缴到位共计44亿余元,执行到位率达67.1%。

低龄化  35至45岁比例最高

在一中院审结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中,科级及科级以下的为1756人,占被告人总数的76.15%;处级421人,占被告人总数的18.26%;司局级107人,省部级以上的22人。科级及科级以下的“小官”是涉及职务犯罪的主要群体。

在房山区燕山清洁队队长王远利贪污案中,身为清洁队队长的王远利,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与相关单位签订垃圾清运、道路清扫委托协议过程中,以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手段,贪污公款达220万元。

通过对犯罪主体的年龄进行分析,35岁至45岁人群比例最高,低龄化趋势初显。在一中院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首次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时55岁以上的为179人,占被告人总数的7.76%;45岁至55岁的707人,占30.66%;35岁至45岁的866人,占37.55%;35岁以下的554人,占24.02%。35岁至45岁,年富力强、掌握一定权力的群体在各年龄段中占比最高,而35岁以下的被告人占到24.02%,呈现出“初犯”低龄化的趋势。

在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出纳员张某挪用公款、贪污案中,张某利用职务便利,第一次采取重复开收据、收入及提现不入账等手段挪用公款时,年仅20岁,张某因案发而被捕时年仅23岁,是所有被告人中“初犯”年龄最小的。

跨度长  犯罪时间有的达22年

在一中院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犯罪的时间跨度为5年以内的1766人,占被告人总数的76.58%;5至10年的432人,占18.73%;10年以上的108人,占4.68%;犯罪行为时间跨度平均为7年。犯罪时间跨度最长的是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原主任李柱。李柱于1989年至201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犯罪时间跨度长达22年。

因辖区内集中了大量中央党政机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建院以来,一中院共审理了300余件涉及上述机关、单位的职务犯罪案件,地区行业特征较明显。

解读  心态严重失衡 沾染低俗“癖好” 

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往往不重视对党纪国法的学习,法制意识淡薄,对“罪”与“非罪”、违纪违法的界限认识不清,越过廉政“红线”,触碰了法律的“高压线”仍不自知。如国土资源部原处长沙志刚受贿案中,沙志刚利用职权为同学的公司承揽业务,并从该公司收取好处。被查处后,仍认为自己属于违纪经商,不构成受贿罪。

除此,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是心态失衡。白皮书分析,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普遍呈现出三种心态:一是变相补偿心理,部分领导干部因升迁无望,极易对其拥有的权力、地位与经济收入不成比例的现状产生不满,从而意图通过职权获取非法利益,获得心理补偿;二是为权力丧失做准备的心理,部分领导干部临近退休,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想法、为离职后积累财富的想法和利用职权及时行乐的想法,都促使其利用职务谋取非法利益;三是侥幸从众心理,认为身边存在通过权力“获取”财富未受惩罚的现象,从而产生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违法攀比。心态失衡后,往往导致放弃对自己的要求,极易沉溺于某些“烧钱”的兴趣爱好,甚至沾染赌博等低俗“癖好”。

权力过于集中 缺少必要制衡

“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的部门和岗位是频繁涉案的‘重灾区’。一些领域,甚至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关键领域,出现了多人涉案的‘塌方式’贪腐枉法。有的机关、单位风气败坏,甚至出现了大面积贪腐问题,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查处一个案件牵出一窝人。”一中院副院长陆伟敏指出。

至于成因,一方面,权力过于集中。一些非常重要的权力集中在少数单位,有的单位对于数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的项目,同时负有立项、实施、监督检查等职能;在单位内部,权力也过于集中在个别部门,如一些单位的“计财处”就集中了单位财务从计划、执行到监督的所有权力;还有一些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中,“一把手”专权,无视“人财物”制度的现象突出。

另一方面,权力缺少必要的制衡。一些单位、部门的风险防控制度先天不足,执行的刚性不强,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既有制度形同虚设,难以形成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衡。    

中国航天工业供销总公司总经理助理、航天物资进出口公司经理王大庆贪污、挪用公款案中,王大庆就是公司财务上的“一支笔”,经常会口头安排财务人员支出资金,从不给财务人员留任何签字的单据。

他在数年间屡屡前往澳门赌博肆无忌惮,从不避讳公司员工,他在澳门赌博上瘾,一夜之间输赢几百万元的事情是公司内人尽皆知的“秘密”。

建议  规范权力配置  防止过分集权

对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较多的现象,一中院建议,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的同时,要注重改变有的地方和部门监督机制不健全,甚至集决策、执行、监督为一体,自我监督不到位的情况,通过健全制度规范,使权力既相互分离制约又相互协调配合,实现权力的优化配置和良好运行。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控和留痕管理,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此外,加大查处惩治力度,保持高压威慑。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职务犯罪,使犯罪者在政治、经济、精神上付出应有的代价,使抱有侥幸心理的人望而生畏,使有各种轻微违纪者收手收敛,强化“不敢为”的氛围,有效遏制职务犯罪蔓延的势头,加大治本力度,逐步实现“不能腐”和“不想腐”。

一中院审理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部分)

首例副国级官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案

首例省部级官员因单个渎职罪名受到审判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达昌滥用职权案

首例我国通过司法协助缉捕并引渡回国的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化学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被称为“全国商业贿赂第一案”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

责任编辑:曹薇(QN0003)作者:周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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