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公租房转租、转借行为监督管理力度的通知》,重点从落实产权单位管理责任、强化管理部门监管职责、严打中介机构和网络平台违规行为、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9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公租房转租、转借行为监督管理力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于昨日起在市住建委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通知》重点从落实产权单位管理责任、强化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加大督导和联合惩戒力度、严打中介机构和网络平台违规行为、全面加强技防手段应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建立完善公租房使用监管的长效机制。
《通知》提出要按照“谁持有、谁管理”的原则,明确公租房产权单位是公租房使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配备管理专员。产权单位应在公租房合同中细化转租、转借行为具体情形及违约责任条款,一旦发现承租家庭涉嫌存在转租、转借行为的,产权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置。
《通知》强化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公租房家庭,应由承租家庭申请地所在区住保部门依照规定取消保障房资格,5年内不允许再申请公租房及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所在区住保部门制发《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将违规家庭基本信息、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内容通过政府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通知》提出严厉打击中介机构代办公租房经纪业务,大力整顿网络平台发布公租房转租信息。公租房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动检查机制,对提供公租房转租、转借等经纪业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予以从重处罚。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租房产权单位要及时关注主要网络平台中发布的疑似公租房转租信息,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通知》还提出规范社会单位集体租赁房源使用管理。对于公开摇号配租剩余房源采取备案家庭先到先得、社会单位集体租赁等方式承租公租房的社会单位,以及按照《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面向人才供应的公租房,采取以单位名义申请取得公租房的社会单位,各区住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讲和管理业务指导,各单位必须做好承租职工家庭的警示教育工作,并将违规行为与职工绩效考核挂钩,对于出现违规转租行为的社会单位,除对违规个人进行处罚外,对于社会单位也将按比例取消公租房续租资格。
在加强信息技术手段推广应用方面,《通知》要求纳入本市保障房建设计划的公租房项目全面采用人脸识别、智能门锁等技术,强化人脸识别等技术措施与门禁相结合,实现非承租家庭成员不得随意进入楼栋单元门。对于新纳入保障房建设计划的公租房项目应当安装技防设备,设备采购、安装等所增成本可计入建设成本;存量项目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须于2019年7月1日前完成改建,改建及运营成本可纳入项目运营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