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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暖气漏水 老人诉邻居讨医药费被驳

2018-11-11 15:01 法制晚报

来源标题:楼上暖气漏水 老人诉邻居讨医药费被驳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认为楼上暖气漏水,致自己身体和精神受到损害,七旬的徐某将邻居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求,徐某上诉。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徐某与蒋某是居住在石景山区某小区的邻居,其中徐某住5号房,蒋某住5号房楼上的11号房。2016年2月25日,因11号房暖气管漏水,导致5号房屋的卧室、厨房、卫生间等被水浸泡。

徐某称,因蒋某的房子漏水,导致其身体和精神受到损害,并提交了诊断证明书、医疗票据等予以证明。诊断证明记载,徐某分别在2017年3月和5月两次住院治疗,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支气管哮喘、心律失常房性期前收缩、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1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

徐某认为是楼上的房屋漏水致其身体和精神受到损害,遂将该房房主蒋某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蒋某在2016年9月18日将11号房屋退还给相关单位,后该单位将11号房屋配售给郎某。

一审法院认为,蒋某作为2016年9月18日前的1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于11号房屋在2016年2月25日发生的暖气管漏水导致5号房屋多处被水浸泡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在此案中,徐某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其因治疗其疾病而花费的费用与2016年2月25日的漏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徐某的诉求。

徐某上诉认为,是房屋漏水直接漏到其身上才使其受到惊吓,后来房屋多次漏水且蒋某不予赔偿,长期的精神侵害渐渐导致自己身体受到侵害。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应符合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行为人存在过错四个要件。现徐某主张其因11号房屋漏水遭受人身损害,应举证证明此种损害与11号房屋漏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案中徐某主张的导致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产生的相关疾病与被水淋或者被水泡缺乏关联性。在徐某未就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其要求蒋某赔偿因漏水遭受的人身损害及诉讼相关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曹薇(QN0003)作者:赵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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