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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举债 另一半用还吗?

2018-11-13 01:34 北京晨报

来源标题:夫妻一方举债 另一半用还吗?

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困扰出借人、借款人及其配偶的重要问题,如何平衡债权人与一方配偶的法定权益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成为难题。昨天,海淀法院法官通过两个案例,对夫妻共同债务在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事项中的判断标准进行剖析,希望以此提示出借人、配偶一方应当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包括合同签订、证据调取及保存等方面,充分全面维护自身权益,以防陷进纠纷惹上麻烦。

案例一 单方借款做生意非共同债务

2014年3月至2016年11月间,张先生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杨先生多次借款,至今未归还。张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关系。后杨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先生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李女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先生辩称,他没有收到任何款项。而李女士称,丈夫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共同生活,且本人没有参与过这些事情,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杨先生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借据、转账凭证。李女士提交了居住证明、社保记录,证明本人一直居住在母亲处,且有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与李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债务的形成产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先生与他人连续向张先生出借金额较大的款项,杨先生应当就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且杨先生在出借款项时亦明知张先生的借款用途为经营公司放贷业务,在李女士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本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上述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仅判决张先生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

法官释法

夫妻共同借款均应签字

海淀法院上地法庭法官徐星星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相反,如果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出借人在借款时应当保持谨慎态度,对于夫妻共同借款的,应当让夫妻双方均在债权凭证中签字,而不应该图关系熟或省事儿只让一方签字,以防今后发生诉讼纠纷加重自身举证困难。

案例二 丈夫承诺还款被判共同还款

马女士与丁女士、李先生系朋友,丁李二人是夫妻。2016年9月,丁李二人以手头有投资项目为由,劝说马女士投资。马女士于同月提供投资款200万元转账到丁女士银行账户。2017年7月,马女士又与丁女士补签了跟投备忘录,承诺如在2017年9月18日之前,未按约定支付跟投本金及回报款,则该笔投资款200万元转为因家庭生活需要向马女士的借款。2017年11月,丁女士、李先生向马女士偿还30万元,余款至今未还。后马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返还17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丁女士的还款条件已成立,丁女士未按约定及时还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现马女士要求丁女士偿还欠款及利息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李先生曾多次通过微信与马女士协商还款事宜并与马女士见面沟通还款计划,该行为应视为债的加入,李先生自愿与丁女士对马女士的欠款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故法院判决丁女士、李先生向马女士返还170万元款项。

法官释法

实质行为可成担责依据

徐星星表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所负债务进行书面形式确认或以行为进行的实质确认可以视为主动承诺承担还款义务,构成债的加入。所以债权人首先应当明确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在债务发生之时即应当明了债务性质及其承担主体。对于与夫妻双方沟通债务承担的过程应当保留痕迹,有所记录。夫妻双方对于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沟通及承担也应保持理性态度,任何书面形式确认或者实质行为的承诺均有可能成为自身承担债务的依据。

责任编辑:贾玉静(QC0005)作者: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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