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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学校筹备设立期不得招生

2018-11-30 14:22 千龙网

原标题:民办学校筹备设立期不得招生

此外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招生前30天公示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蒲长廷)记者昨天(29日)从北京市教委获悉,《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公布。《办法》明确,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此外,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筹备设立、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办法》明确,具备办学条件,达到正式设立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经批准筹备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备设立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备设立批复文件自然废止。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其中,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本市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及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区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办法》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作出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在招生前30天向社会公示。学费标准调整时,新入学学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生按照入学时招生简章、入学协议等方式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入学时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也将纳入教育督导部门督导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存在办学条件不达标、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等任意情形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在教育教学方面,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受教育者申诉处理制度,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当予以复查。

登记办法

现有民办校

“三年三批次”申请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教委还公布了《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对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办法进行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分类登记之前,按现状继续办学。

其中,实施学前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2019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实施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学校,原则上应在2020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原则上应在2021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在审批机关收到学校书面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1年内完成分类登记。

《办法》指出,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市、区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学校在清算、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过程中,可继续办学。

责任编辑:张驰(QN0009)作者:蒲长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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