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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局利用酒驾敲诈 三男子获刑

2018-12-01 08:19 北京晨报

来源标题:设局利用酒驾敲诈 三男子获刑

利用张某酒后驾车的恶习,王某等人先设局邀请对方在歌厅唱歌饮酒,待张某酒后驾车离开后,再驾车追逐并故意发生剐蹭。之后,张某等人以报警相威胁向张某勒索65000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王某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至三年四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

据检方指控,2017年11月2日1时许,王某、武某和李某伙同卢某、吴某(均已判决)等人预谋设局,利用张某酒后驾车恶习,由吴某约张某在本市顺义区某KTV唱歌、饮酒。在张某酒后驾车离开后,武某驾车载李某和付某(另案处理)按计划驾驶车辆追逐,并在本市顺义区某路某红绿灯处,故意与张某所驾车辆发生剐蹭。

之后,王某、武某等人扬言张某系酒后驾车,以报警相威胁向张某强行索取人民币65000元(其中,2万元系李某伙同他人带张某去银行取款所得,王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11000元,武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收取34000元),赃款被私分。今年1月12日,武某和李某被查获归案,后王某主动投案。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武某和李某认为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武某和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武某和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二被告人关于自己系从犯的辩解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鉴于王某有自首情节并部分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武某和李某如实供述、李某系累犯等情节,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判处武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三被告人均被判处罚金1万元。在案扣押的1.4万元发还被害人,责令三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人其余经济损失2.3万元。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作者: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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