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王某怀疑妻子与同事李某某有暧昧关系,于是前往妻子公司持小锄头、啤酒瓶殴打李某某,诱发李某某心脏病突发致其死亡。事后,王某主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151万元。
记者获悉,房山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检方诉称,2017年8月4日,王某因怀疑李某某与其妻有暧昧关系,而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王某持小锄头、啤酒瓶殴打李某某左肩背部、左上臂及后背部等部位,后李某某倒地无意识,经抢救后无效死亡。
经鉴定,李某某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外伤、情绪激动可以是冠心病发作诱因。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
庭审中,王某对过失致李某某死亡的事实供认不讳。后经多方筹措、变卖房产,王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51万元。被害人家属同意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宣判后,王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公民的生命权,该罪客观方面内容是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方面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该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切莫动辄诉诸武力,造成矛盾升级,转化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刑事案件,引起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