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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退休职工起诉要求单位继续报销采暖费 法院判决支持

2019-01-21 14:40 北京晚报

来源标题:退休老职工采暖费 单位不能停

单位一直为退休职工负担采暖费,这样的福利能不能说停就停?法院判决告诉您答案。72岁的老张(化名)是北京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退休职工。自打2010年单位停止为退休职工报销采暖费后,老张便开始了与单位马拉松似的诉讼。不久前,老张拿到了新一轮诉讼的判决书,法院依然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法官助理赵龙升告诉记者,从劳动者退休待遇不降低的角度出发,且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正当充分的理由,单位不能单方取消为退休职工负担采暖费的福利待遇。

第一场诉讼

单位停止报销采暖费

老张与单位打起拉锯战

记者了解到,老张的单位改制前是国企性质,老张以前住的房子也是单位给职工分配的公房,单位与供暖公司签有供热协议,采暖费一直由单位直接缴纳,像老张这样的老职工一直就没自己交过采暖费,并且在老张退休后一直到2010年期间,采暖费也都是由单位负担。

但2010年后,单位突然停止为退休职工缴纳采暖费,供暖公司找过来,老张无奈自行缴纳了2010年至2014年四个供暖季的采暖费总计5000余元。

老张认为,其在职期间以及退休后一段期间内,单位都为他报销了采暖费,这是单位提供的福利,不能随意取消。于是,自2014年开始老张和单位打起了关于采暖费的拉锯战。

单位不再给退休职工缴纳采暖费的理由是,根据201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采暖费采取谁用热谁缴费的原则。

被告单位认为,单位不是采暖房屋的所有权人,且报销采暖费是当初单位对在职职工的福利,这些退休人员关系都已移交至社保中心,双方之间再无关联,单位也未与这些退休职工就采暖费的缴纳达成任何书面协议,因此单位没有义务再为退休职工支付采暖费用。

法院判决

劳动者退休待遇不降低

单位应当继续报销采暖费

朝阳法院法官白星晖告诉记者,这些年,有类似遭遇的退休职工陆续起诉到法院,诉求都是要求单位继续报销采暖费用。结果是,大部分退休职工的诉求都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虽规定,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但第二款又规定,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根据第二款的规定,法院认为,目前情况下,在职工获得直接补贴之前,原由所在单位负担的采暖费,继续由所在单位负担为宜。

法院认为,像老张这样的退休职工,关系虽被移交至社保中心,并由社保中心统一支付养老金,但劳动关系的解除并不能否定其系被告退休职工的身份。

另外,退休职工与被告虽未签订相关协议约定由被告承担采暖费,但其在职期间及退休后一段期间内的采暖费仍由被告负担,因此被告实际向原告提供了负担采暖费的福利待遇,现被告要求取消该项福利,缺乏正当充分的理由,从劳动者退休待遇不降低的角度出发,被告仍应承担原告的采暖费。

记者了解到,这些年也有少数退休职工因无法证明自己以前享受过被告公司负担采暖费的福利待遇,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第二场诉讼

因换房再起纠纷 法院判决按原标准报销

2014年,老张便拿到了胜诉的判决,法院要求单位向老张支付2010年至2014年度的采暖费5483.61元。判决后,单位履行了义务。

白星晖告诉记者,由于退休老人大多年事已高,为了避免他们为拿到采暖费的报销款每一年都到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被告公司同意对于仍住在单位分配的老公房的退休职工,凡拿到法院胜诉判决的,单位给报销后续的采暖费用。

但2016年年底到2017年年初,老张为改善居住条件,将朝阳区的老房子卖了,在昌平区换了套大房子。于是单位又不给他报销采暖费了。

无奈,老张2017年、2018年又相继起诉到法院,要求单位按照原先居住的房屋面积标准,继续报销2016年到2018年两个年度的采暖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虽主张老张变更了所报销采暖费的房屋,但老张仅要求按照原有的标准进行报销,并未超出双方所约定的标准,因此法院再一次判决支持了老张的诉请。

不久前,老张拿到了法院要求单位给其报销2017年至2018年度采暖费的判决书。虽然只要拿到判决单位就会履行,但后面是不是每年都要通过起诉的方式才能从单位顺利报销采暖费,老张不愿多讲。

法官解读

退休职工什么情况能主张采暖费福利?

记者注意到,现今仍有很多退休老人正在享受着单位采暖费报销的福利。

朝阳法院法官助理赵龙升告诉记者,由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未就退休职工的采暖费如何负担做出明确规定,于是有些单位出于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停止了给退休职工报销采暖费。因此,这些年陆续有一些退休职工诉至法院,要求单位继续享受该福利待遇。

赵龙升表示,法院判决支持退休人员的主张,认为单位应当继续为其负担采暖费的依据,是从劳动者退休待遇不降低的角度出发,且仍是基于《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退休人员都应当获得这样的福利待遇。

赵龙升表示,采暖费的发放不是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到这项福利以及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是由地方政策以及职工所在单位根据自身财力自行决定的。

退休人员是否享受这样的福利待遇,首先要看单位和员工之间是否有相关协议约定,有约定的当然要依照约定执行。

像老张这样的情况就属于当初虽然没有协议,但老张在职期间以及退休后一段时间内的采暖费都是由单位负担的,所以单位实际上向老张提供了负担采暖费的福利待遇,视为双方之间有了约定。现在单位要求取消这项福利,缺乏正当充分的理由,法院才没有支持。

此外,用人单位负担采暖费原则上是对职工个人的补贴行为,属于职工的福利待遇,如若双方未约定采暖费用的承担仅针对特定房屋,即便退休职工中间换了房子,也不影响单位按照原标准继续负担采暖费用。

不过赵龙升提醒,有些退休老人卖房后,新房登记在了子女名下,这种情况老人肯定不能再享受原单位的采暖费福利了。

记者 张蕾

法条链接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责任编辑:李若晨(QN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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