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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申报普惠性幼儿园需满足两条件

2019-02-14 13:18 新京报

来源标题:北京市教委:申报普惠性幼儿园需满足两条件

新京报快讯(记者 黄哲程)今天(2月14日),记者从北京市教委获悉,《北京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布。据悉,幼儿园、社区办园点、中小学附设幼儿班可参与普惠性幼儿园申报。

根据《管理办法》,普惠性幼儿园如在认定有效期内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发学生人均定额补助。

申报普惠性幼儿园需满足两条件

《管理办法》介绍,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幼儿园、社区办园点、附设幼儿班三种办学形式。幼儿园、社区办园点、中小学附设幼儿班均可参与普惠性幼儿园申报。

幼儿园、社区办园点、幼儿班参与申报普惠性幼儿园认定,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幼儿园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该园在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中评价结果获得C类及以上。

此外,在《管理办法》出台前已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的,在参与新办法评估前维持原有认定。新开办的幼儿园,自招生开始,可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条件基础和管理情况,暂定办园质量临时类别,临时类别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临时类别有效期为一年。

根据《管理办法》,普惠性幼儿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幼儿园、社区办园点、幼儿班需在申报期限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的幼儿园、社区办园点、幼儿班进行条件审核。审核工作应于接受申报之日起90日内完成。区教育行政部门需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管理办法》要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普惠性幼儿园名单、办园地址及其收费标准,明示普惠性幼儿园标识,并将普惠性幼儿园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整改不合格者停发财政补助

普惠性幼儿园自认定之日起,认定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由区教育督导部门对幼儿园办园质量重新开展评价,区教育行政部门重新认定。有效期间,区教育行政部门采取日常督查、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监管。

普惠性幼儿园如果在认定有效期内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等行为,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停止发放学生人均定额补助,经整改合格的,恢复发放生均定额补助。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处理。

普惠性幼儿园在办园质量评估中评定结果不合格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1年。在整改期间,按85%额度发放生均定额补助,经整改合格的,恢复100%补助额度。

如果普惠性幼儿园在出现违反协议行为或在办园质量督导评估中评定结果不合格之后,经整改依然不合格,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园享受的财政补助资金进行停拨、审计。

在资金保障方面,市级财政向普惠性幼儿园提供生均定额补助、租金补助、扩学位补助。市级财政支持普惠性幼儿园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原则上普惠性幼儿园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占保教费收费收入和财政生均定额补助收入之和的比例应不低于70%。

《管理办法》提出,鼓励各区指导普惠性幼儿园积极探索实施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鼓励普惠性幼儿园综合考虑从业资格、工作年限、业绩考核等个人条件,在人员经费支出方面向一线在岗保教人员倾斜。

责任编辑:张驰(QN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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