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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破产法庭首案涉央企“僵尸企业”

2019-02-16 03:18 新京报

来源标题:北京破产法庭首案涉央企“僵尸企业”

2月15日上午,北京破产法庭裁定受理了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申请中国航空机载设备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该案是北京破产法庭于今年1月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起破产案件,也是该法庭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的工作部署,积极配合央企开展“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户数”工作,服务首都经济发展大局的具体举措。北京市一中院副院长马立娜介绍说,系统审理破产案件,对加快“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工作,助力深化首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国有“僵尸企业”被申请破产

昨日上午,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尹秀超前往北京破产法庭,根据工作人员的导引,在递交材料以及流程办理后,法官表示正式受理其代理申请的中国航空机载设备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该案是北京破产法庭成立后受理的首案。

据案件材料显示,被申请破产的机载设备公司成立于1989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为1466万元,股东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机床设备、家用电器等产品的开发、销售,以及相关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据审查了解,公司设立后,因资金链断裂进入亏损运营状态,于2010年前后停止经营,目前无核心技术产品,无生产及竞争能力,经营模式严重滞后于市场发展需求。

经初步统计,该公司对外负债达6178万元,被多家法院强制执行,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债权人青云航空仪表公司在债权长期得不到清偿的情况下,向北京破产法庭申请对机载设备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有点高大上的感觉,北京破产法庭受理的速度超出预期。”在案件受理后,尹秀超表示,根据目前的经济形势和国企内部“瘦身健体”的需要,很多企业继续经营下去没有意义,应该退出市场。这两年他代理的涉破产案件数量在增加,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速度及审理速度都在加快,审判的专业化也在加强。

在很多人心目中,企业破产带有一些负面色彩。但经常代理此类案件的尹秀超表示,随着现代经济和法律发展,社会对破产的理解应该有所转变,企业根据法律规定申请破产,其实是给企业一个新生重整的机会,是调解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在法律框架下,对债权人的债务公平有序的清偿,将社会资源有效配置。

法庭将首要考虑职工安置问题

据法院方面介绍,北京破产法庭收到青云公司的申请后,组成5人合议庭,北京一中院副院长马立娜担任审判长。在受理审查期间,合议庭对机载设备公司的破产原因、案件背景、企业现状、行业发展等进行了全面审查和了解,对国有企业历史遗留债务,尤其是金融债务及风险链条进行了重点研判,对职工安置等涉民生问题进行了详细了解,同时结合企业运营价值、债务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认定机载设备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财产情况,拟定相应的快速审理方案。

审判长马立娜表示,案件受理后,在保障案件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合议庭将引导各方适用快审机制,助力国企资产加速整合,有效压缩企业管理层级,促进央企调整优化组织结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企业发展质量。

在该案件前期审查工作中,合议庭对职工安置进行了详细了解,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早在2010年停止生产,且不具备核心技术和竞争能力,所以目前基本不涉及职工的安置问题,在后续的破产程序中,法庭还要详细进行调查。

对于公众关心的破产案件的职工安置问题,马立娜称,在今后的破产案件中,职工安置将是法院审理时首要考虑的问题。在破产法庭之前审理的案件中,成功圆满地解决了企业职工的债权问题,在有些案件中,职工的债权得到了百分之百的实现。

解读

“僵尸企业”六问题阻碍资源配置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国有“僵尸企业”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程序实现有序退出。据北京一中院的调研显示,“僵尸企业”形成六大问题,通过破产法庭的成立,有待进一步予以解决:

一是申请破产不及时,企业出现破产原因后,债务风险仍可能继续传导、扩大。北京一中院曾对2007年至2017年期间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受理(含审查)的破产案件中,债务人及清算义务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占比58%,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占比42%。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占大多数,普遍存在申请破产滞后的问题,由此导致企业出现破产原因的时点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点相距较远,企业债务风险在此期间会扩大、传导,出现债务累积、放大。

二是破产观念相对滞后,对破产程序功能尚有误解。债务人对破产制度的止损和再生功能缺乏正确认识,在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时,不积极主动申请破产,导致损失扩大,另外也有企业担心破产会暴露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而不申请破产。债权人惯常通过“抢先执行”的方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先到先得”,对于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缺乏申请破产意识。

此外,还有“僵尸企业”内部管理普遍混乱、因缺乏破产费用导致程序提前终结、缺少清理“僵尸企业”的简易破产程序及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导致“僵尸企业”的破产程序无法迅速完成。

背景

优化营商环境专设破产法庭

“办理破产”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十项指标之一,北京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样本城市。此前最高法院部署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成立破产法庭,并同意在北京一中院内设专门审理机构,审理破产案件。在此背景下,2019年1月30日上午,北京破产法庭挂牌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新成立的北京破产法庭主要审理公司强制清算、企业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及其他相关工作。管辖范围包括北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含本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等。

根据北京一中院院长吴在存介绍,北京一中院已经实现了北京破产法庭的机构独立、审判场所独立和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审判场所包括4个与诉讼相关的服务中心、5个法庭和6个审判辅助场所,其中设置同声传译法庭、重整洽谈室、管理人工作室等。

北京一中院较早介入破产案件的专业审判。2010年,北京一中院在民三庭成立两个破产案件专业合议庭,审理了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等有一定影响的破产案件。2016年9月,北京一中院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北京法院首个也是唯一一个清算与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庭,对原由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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