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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扶酒友致伤 法院判无责

2019-02-26 07:40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酒后扶酒友致伤 法院判无责

翟某酒后搀扶,本是一番好意,可是却在摔倒时压伤了朋友。该不该赔偿?近日,海淀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判决:翟某没有过错,不用赔偿。

原告董某诉称,2016年6月27日,在朋友的邀请下,其和翟某等人在海淀区某饭店吃饭,用餐完毕,从出饭店门开始,翟某就一直搂着自己,自己想要挣脱,但不慎摔倒在地,翟某也跟着摔倒,身体正砸中自己的头部,致自己当场晕厥。翟某拨打急救电话后,董某被送至医院抢救,诊断结果为左右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左额顶骨骨折、肝功能不全、肺部感染等13项症状。

法院认定,本案中,翟某并未实施可能导致董某受伤的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在董某饮酒后尽到了必要、合理的照顾义务,翟某不应对董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董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出,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共同饮酒人之间在酒后互相搀扶,是基于朋友间的情感做出的示好和帮助行为,此种行为本身无论如何都不能、也不应当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否则会对长久以来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习惯造成不良影响。本案中,两人不慎摔倒,这是双方均无法预料的结果,翟某对此不存在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相反,翟某在饮酒过程中未过度劝酒,饮酒过后尽到了必要合理的照顾义务,因此,不构成侵权。

法官认为,司法过程中应优先考量对案件本身的法律判断,在此基础上还要充分考虑到诉讼结果可能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然后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适当权衡,而不应过分追求对弱者的同情和损害的弥补。本案中,董某受伤的结果固然值得同情,但翟某良善的帮扶行为却不应成为承担侵权损害结果的原因,因此,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的层面考量,董某的诉讼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贾玉静(QC0005)作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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