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日前举办的普法讲座中,女性就业面临的性别歧视引起热议。相关专家表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如果发布招聘信息中含有性别歧视信息的,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普法活动现场,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杨坤围绕“招聘录用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女职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现场答疑环节,有一位女职工提出:“我在办理员工入职体检时,企业要求拟录用员工填写一张体检申请表,其中有一项就是已婚女性‘是否怀孕’,这样的要求是否涉嫌性别歧视?”
对此,海淀区仲裁院院长王春泽表示,人力社保部等9部门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中明确,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