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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竟成不法企业吸金招牌 调解纠纷“报价”几千元

2019-03-15 15:52 北京晚报

来源标题:3·15竟成不法企业吸金招牌 调解纠纷“报价”几千元

一年一度的3·15,这个本该是让销售假冒伪劣、坑害消费者的不法商贩闻之丧胆的日子,却成为一些商家眼里的促销噱头。记者在电商网站发现,各种打着“3·15”名义的促销语挂图、条幅,或是印着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标志的同类宣传品正在热销。一家从事海报设计的商户说,从春节后便开始有顾客找来,要求设计“诚信3·15”内容的海报。一个月时间里,已有近百笔成交量。更有甚者,有消费者与商家产生纠纷准备维权时,搜索到的“3·15”网站竟是假冒,解决问题的“报价”从几千到上万元不等。

打着3·15的名义搞促销,本已不合时宜,冒充维权网站收费解决问题,就更触犯了法律的尊严。

临近3·15宣传品正热销

在电商网站上搜索“3·15+消费者”,可以搜出不少结果。其中部分结果是设计、制作“3·15”题材的海报、横幅等宣传品。

记者询问了几家店铺,一家从事海报设计的商户说,从春节后便开始有顾客找来,要求设计“诚信3·15”内容的海报。一个月时间里,已有近百笔成交量,但是从购物网站上看,其成交数量仅仅4笔。“因为这样的商品随时可能被下架,为了不引起网站管理员的注意,您确定好了之后我会给您一个专门的链接,拍那个就可以了。”

销售这些写着“3·15”、“放心”、“诚信”字样的宣传品,会不会涉嫌违规?电商有自己的解释:“理论上并不违规,‘3·15’是个日子,咱又没写着‘消协’或者‘消费者权益’这样的话。”为了让记者宽心,商户支招:“要有人问,您就说是3月15日正好搞促销。”

另有商户介绍,目前这类借助3·15宣传的商品,最大的客户是中小型专卖店,以及小商品市场,客户则覆盖包括北京在内的国内各级城市甚至乡村。“您要是自己开店,这个宣传效果最好了,因为普通人总会觉得小店的产品质量可靠性更差。”商户介绍,小旗子卖得最好,店面小挂一排花不了几个钱,店面大多挂些看上去颇为壮观、正式。

使用这种宣传品的目的商户很清楚,“人们看到3·15就觉得质量好,主要是促销的效果。”“打折同时使用,效果更好。”几位电商都向记者表示,从未遇到因悬挂此类宣传品而导致工商、消协等部门上门制止的情况。

打着3·15旗号收费“调解纠纷”

而在搜索网站检索“3·15”,搜出来的结果排在前面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质量万里行》等权威机构,但几条之后,便有各种非消协等机构的网站,或是打着3·15宣传的文章了:“又到一年3·15,××植发举办诚信植发”这是一家植发机构的宣传稿;“品×3·15”这一网页在显著位置有一个链接,点进去后是某购物网站平台;更多网站的名字中带有“3·15”,但功能只是查询某类商品价格。

市民李晗先生曾遇到过一次“找错门”的申诉经历,他当时因汽车质量问题与厂商发生纠纷,遂搜索维权网站打算求助,找到了一家域名中含有“3·15”的网站后进入。“网站大横幅是保障消费者权益,还带消协的标识,下链接到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委办局。留言里面,也都是反映各种问题的。”

想着“打假”的网站不能有假,李晗在留言栏里,填写了自己的经历,上传了买车证明,几分钟系统显示“已处理”。第二天他就接到了电话,但对方并不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他们说是专门解决这种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公司,这个事情替我解决,说他们有自己的渠道人脉。”前些年李晗也因产品质量问题找过西城区消协,问题顺利解决,并且不收费;而这次打来电话的人表示,“5000块钱,先解决问题再给钱”。

既然先解决问题再给钱,听上去也不错。但李晗仍然有些怀疑,口头没有答应。结果一个星期之内,他接到了七八次电话,每次来电话的人声音都不一样,解决问题的“报价”也从3000元到万元不等。

“消协哪能这么办事儿?”他再次登录网站一看,原来下面的很多链接都点不开,而且其使用的标识,和消协的不一致。“想找3·15,结果找到了假3·15。”

还有的市民反映,一些商品使用“刮涂层查号码”的防伪标签,实际上也指向一些带有“3·15”字样、域名的网站,输入几十位数字查询真伪,网站上全都是“3·15”字样和消费者维权新闻,看上去非常可信;可是网站下面的一个链接,直接指向出售这种防伪标签的电商平台。“不知道有几个人能看出来,恐怕更多人都会认为这是一个正规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网站。”

专家说法

“3·15”不能随意使用

究竟私自打“3·15”旗号来促销或是宣传是否违法呢?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闫创律师表示,中国消费者协会标识本身由中消协注册并享有专用权,如果电商、企业在海报宣传中,突出使用其带有3·15的标识,且没有获得中国消费者协议的授权或者许可,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涉嫌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另外涉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闫律师认为,它不同于电商企业比如使用“双11”、“6·18”,“3·15”是有特殊含义的,不能随意使用。

《消法》中“消费者权益组织”章节写明,“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而很多商业网站、软件也在做的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为,又如何确保其中立客观呢?“商业网站、软件做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为,首先是得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次网站要向长久运营和发展,必须要树立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宗旨。至于行为是否真正具有客观中立性,政府、行业组织应进行监管,经历考验后,消费者就可以有所甄别。”闫律师说。

本报记者 张硕

责任编辑:张驰(QN0009)作者:张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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