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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修订通过城乡规划条例 4月28日起实施

2019-03-30 04:22 新京报

来源标题:违建禁止接入市政水电气热

3月29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4月28日起施行。《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予以固化,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在7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外,《条例》明确,违建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相关费用由违建当事人承担。

在昨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巡视员王德林表示,《条例》为新版城市总规实施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建立了全域管控、分层分级、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体系;明确北京“四个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重申新版城市总规确定的规划建设指导思想。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副主任冶冰说,法规草案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听取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并适时开展执法检查,针对关键领域、核心条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增强法规刚性约束力。

规划编制

首都功能核心区详规需报中央批准

据介绍,新版城市总规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条例》作为北京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应当充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精神和新版城市总规,为“一张蓝图干到底”提供制度性保障。

《条例》建立了全域管控、分层分级、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体系。《条例》要求,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层次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和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乡、镇域规划;在乡、镇域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村庄规划。

按照《条例》,除了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外,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也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而分区规划和首都功能核心区以外的中心城区、新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此外,城市总体规划、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都需要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在昨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规划自然委副主任王玮表示,市规划自然委将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核心要求,在数据融合、政策整合的基础上,根据生产生活和生态要素配置的情况,组织编制实施规划,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鼓励对存量建设用地和存量建筑进行更新改造,提升城市的宜居水平。

优化营商环境

明确“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法定地位

据介绍,《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予以固化。近两年,北京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系列好的经验和成果,《条例》对此进行了确认和固化。

《条例》要求,建立“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建设需求和多部门管理要求;制定建设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对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在7日内核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减少申请材料,实现部门内部信息推送和交换;建立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机制,实现一次申请、集中验收、统一确认,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王玮认为,条例明确了“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和建设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的法定地位。北京市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成果是建立了“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的工作机制,将该项内容写入《条例》,明确建设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的办理程序和具体内容,是本次《条例》修订的重要内容。这一规定是对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的全面落实,体现了政府的主动服务。

街区更新

重点地区应当编制地块城市设计

《条例》规定,北京建立区级统筹、街道主体、部门协作、专业力量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街区更新实施机制,推行以街区为单元的城市更新模式。

记者了解到,一些区已经启动街区更新的工作。北京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提出,北京将科学划分街区单元,实施街区更新。东城区和西城区将划分183个街区,分类实施街区更新。东城已经在部分区域进行试点。

《条例》提出,北京推行责任规划师制度,指导规划实施,推进公众参与。具体办法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条例》还提出,北京建立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的城市设计管理体系。城市设计编制层级包括市、区总体城市设计、街区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及专项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应当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对建筑形态、公共空间、生态景观、文化传承及其他要素提出控制要求;其他地区按照城市设计通则管控。

王玮表示,市规划自然委将建立常态化的城乡规划体检评估机制,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建立健全责任规划师制度,强化规划公众参与机制以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畅通多元主体参与规划实施渠道。

关注

乡镇街道可依法查处违建

《条例》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支撑。

●违法建设不得享受市政公用服务

《条例》规定,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违建强拆费用由违建当事人承担

为提高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违法成本,《条例》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费用、安全鉴定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处滞纳金。

●违建当事人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条例》明确,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以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拆除违法建设全程音像记录

为了增加执法透明度,《条例》要求,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对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街道办事处可依法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条例》明确,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可以依照国家和北京有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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