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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信办原副主任陈华获刑9年 处罚金60万元

2019-04-10 14:18 北京晚报

来源标题:市网信办原副主任陈华获刑9年

记者上午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原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陈华,因犯贪污罪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0万元。

陈华原系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因涉嫌贪污,2018年4月8日陈华被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查获归案。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贪污、受贿两项罪名对陈华提起公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了陈华的若干犯罪事实。在贪污罪中判决认定,陈华于2007年至2018年间,利用担任北京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网络新闻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处处长、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便利,采取返还宣传推广费、虚构公务支出、报销个人费用等方式侵吞、骗取首都互联网协会公款共计人民币322万余元。

在受贿罪中一审判决认定,2004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陈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委宣传部外宣办主任科员、网宣办网管处副处长、处长等职务便利,为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李某等企业和个人在互联网信息管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8年间,陈华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万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陈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70万元。责令被告人陈华退赔首都互联网协会人民币322万余元,追缴陈华违法所得人民币96万余元。在案扣押款物分别予以处理。

一审判决做出后,陈华提出上诉,理由为其有自首、退赃情节,认为一审量刑过重。

北京高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北京高院认为,上诉人陈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陈华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对陈华所犯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

经查,北京高院认定陈华具有自首情节。鉴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可依法对其所犯贪污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

据此,北京高院于4月3日做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中的第二项、第三项,撤销了一审判决的第一项。改判陈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0万元。

责任编辑:李娜(QU0007)作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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