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遭诈骗将款项汇入银行账户,后在公安机关办理冻结后,银行仍操作转款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朱先生遂起诉要求被告银行赔偿其损失88200元。今天(17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朱先生诉称自己遭刘某诈骗,将被诈骗款项88200元汇至刘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开户行是被告银行。当天,朱先生发现被骗后立即报警,派出所第二天就按刑事侦查程序冻结了汇入账户。冻结材料上显示:该账户余额为8万余元。
然而,朱先生之后经查询得知,在冻结期间,刘某通过挂失原卡补办新卡的方式,将被冻结账户所有余款转出。
对此朱先生认为,公安机关已经根据刑事侦查程序依法对刘某账户进行冻结,被告银行有配合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但被告银行没有实际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导致自己的经济损失,所以被告银行应予赔偿。
目前,海淀法院正在对此案进一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