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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首关缉公告字[2019]027号

2019-09-26 04:38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首关缉公告字[2019]027号

2018年4月25日,中国籍旅客刘爽(中国护照号码:E36382748)乘坐CA130航班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化妆品等1包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7年3月20日,中国籍旅客文玉琴(中国护照号码:G40270825)乘坐KE853航班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化妆品、美容仪、眼镜等1包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5年5月25日,中国籍旅客梁作宇(护照号码:G48543022)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携带并邮寄书画、墨、香炉等111件未向海关申报,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4月2日,中国籍旅客张旭(护照号码:EB2777317)携带护肤品、化妆品1箱,及烟1包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查验记录等在案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对上述物品予以没收。

2018年5月27日,中国籍旅客宋玉(护照号码:EA2025715)携带包4个、鞋6双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查验记录等在案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对上述物品予以没收。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将上述走私货物或物品予以没收。

由于无法与上述当事人取得联系,现特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内容,中国籍旅客(不含港澳台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中国港澳台及外国籍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当事人如对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告知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首都机场海关书面提出申辩、陈述及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及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首都机场海关

2019年9月25日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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