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关缉公告字[2019]026号
2016年9月12日,中国籍旅客付佳佳(护照号码:E13831459)携带化妆品3包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查验记录等在案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7万元。
2017年6月10日,韩国籍旅客SUNG CHEOL MIN(护照号码:M76679215)携带防晒霜177个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查验记录等在案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SUNG CHEOL MIN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由于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现特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内容,中国籍旅客或法人(不含港澳台)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中国港澳台及外国籍旅客或法人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当事人如对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告知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首都机场海关书面提出申辩、陈述及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及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首都机场海关
2019年 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