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来源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公告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