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1月25日讯(记者 刘美君)11月25日上午召开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条例草案明确,管理部门在编制规范和设置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辖区内不同区域功能和风貌特点,避免“一刀切”,防止牌匾标识“千店一面”。长安街等区域禁止规划、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不得在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设置等,此外,还提出避免区域内牌匾标识的同质化等。
北京户外广告、牌匾应与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条例(草案)》共7章61条,包括总则、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其中,《条例(草案)》第6条规定,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应当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此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
长安街等区域禁止规划、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条例(草案)》以“规划”管理为手段,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制度措施。第十七条明确,下列区域禁止规划、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天安门广场及广场东、西两侧、中南海及故宫周边;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国贸桥东端西至新兴桥西端道路两侧;钓鱼台国宾馆周边;国家及本市党政机关、外国使领馆区域;军事机关、军事禁区用地范围内;湿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五条提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不得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等。
避免“一刀切” 防止牌匾标识“千店一面”
《条例(草案)》以“规范”管理为手段,明确牌匾标识管理的制度措施。明确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编制固定式牌匾标识规范,强调管理部门在编制规范和设置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辖区内不同区域功能和风貌特点,避免“一刀切”,防止牌匾标识“千店一面”。第三十条提出,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不同区域功能和风貌特点,组织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区域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为牌匾标识的创新性设计提供空间,避免区域内牌匾标识的同质化。
《条例(草案)》明确固定式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及车身标识的管理规范,包括与其载体风貌、周边景观相协调。设置固定式牌匾标识不得在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设置,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