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79年7月1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根据这一规定,1979年12月,在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依法选举产生了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贾庭三同志为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从此,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有了自己的常设机关。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代表大会监督,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北京市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分别于1983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召开。继贾庭三同志1979年首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以来,赵鹏飞、张健民、于均波同志先后担任北京市第八、九届(赵鹏飞)、第十、十一届(张健民、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后为于均波)、第十二届(于均波)人大常委会主任。
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切职权,都需要通过会议“讨论、决定”来行使,因此只有依法举行会议,才具有权力能力。按照1954年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北京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1957年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市第二届至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次会议。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1次。北京市1至12届人民代表大会共举行了42次会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自1979年12月成立至2004年6月,共举行会议200次。
正是通过这一次次的会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首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