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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同年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分别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打击处理邪教从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80年代开始,各地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针对比较活跃的邪教组织,开展了多次查禁取缔邪教的斗争。
打击取缔“呼喊派”。1983年初,名地开始对邪教组织“呼喊派”依法进行打击取缔。至同年底,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呼喊派”骨干分子数百名,依法取缔大批非法活动点,会同有关部门对受蒙骗的群众做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打击,基本摧垮了“呼喊派”的组织体系,有效遏制了该组织的发展蔓延。1987年,根据“呼喊派”在河南、浙江、福建等地恢复活动的情况,再次开展查禁取缔工作,进行集中打击行动,打击少数为首分子,教育争取群众。
1988年,各地公安机关对“全范围教会”开展查禁取缔工作,坚决依法打击其为首骨干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争取教育受蒙骗的群众,瓦解其组织。共依法取缔该组织的数百处聚会点,查处一批该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依法处理一批骨干分子,收缴非法宣传品及手抄本万余册,发展蔓延的势头基本上被遏制。
1990年至于1992年,陕西、湖北、四川等省开展了查禁取缔“门徒会”的工作。截止1994年10月,公安机关对该组织中的许多违法犯罪分子依法逮捕和劳动教养,有的进行了治安处罚。1995年初,陕西、湖北、四川等九省公安机关又开展了依法打击取缔“门徒会”的统一行动,取缔了“门徒会”的各级组织机构,惩处了一批有违法犯罪活动的骨干分子,依法收缴了大批非法宣传品。
1991年6月,江苏、安徽、河南等地公安机关,依法取缔“灵灵教”邪教组织,处理了其头目和一批有违法犯罪活动的骨干分子,并对受蒙骗群众做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其组织基本被摧垮。
1995年底,各地又普遍开展了一次查禁取缔邪教的专项斗争,查清并摧毁了大部分邪教的组织体系,依法打击了“被立王”、“主神教”等一批邪教组织的为首和骨干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认真开展综合治理,特别注意做好受蒙骗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一些地方举办了各种形式的教育班,利用有线广播、电视进行宣传;有的地方召开群众大会;有的地方以当地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取缔《通告》、《布告》和各种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通过各种方式充分揭露邪教组织的危害性、欺骗性。有的地方利用典型案例教育、感化邪教组织成员家属,归劝邪教组织成员投案自首。一些地方党政部门结合基层政权和农村“两个文明”建设,落实对邪教组织成员的教育转化和管理责任制。一些地方把查禁取缔邪教组织专项斗争同整顿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奔小康”结合起来,标本兼治,力争铲除邪教组织滋生蔓延的土壤。
通过查禁取缔和教育群众,有效遏制了邪教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取得了很大成效。但邪教活动并未能彻底根除,在一些地方仍时有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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