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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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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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自己的报刊上一向维护党内民主。但是我们从未反对过党的集中。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

    列宁《致“社会主义宣传同盟”书记》(1915年10月31日和11月9日〈11月13日和22日〉之间),《列宁全集》第27卷第89页

    现在留下的是一项重大的、严肃的和非常重要的任务:在党组织中真正实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进行顽强不懈的努力,使基层组织真正成为而不是在口头上成为党的基本组织细胞,使所有的高级机关都成为真正选举产生的、要汇报工作的、可以撤换的机关。要进行顽强不懈的努力来建立一个包括全体觉悟的工人社会民主党人、独立进行政治活动的组织。应该实现直到现在还多半是在纸上承认的所有党组织的自治权。应该彻底消除争地盘的斗争、畏惧其他“派别”的心理。但愿我们能真正有团结一致的党组织,而在这些组织内部,各个不同的社会民主主义思想派别之间只能进行纯粹的思想斗争。这是不容易做到的,我们也不可能马上做到。但是道路已经确定,原则已经宣布,我们现在应该力求完全地、彻底地实现这个组织上的理想。

    列宁:《关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报告》(1906年5月上半月),《列宁全集》第13卷第59页

    我们要再一次重申我们认为实行合并所必须承认的基本的组织原则:(1)少数服从多数(不要同带引号的少数和多数混淆起来!这里说的是党的一般组织原则,而不是“少数派”和“多数派”的合并,关于这一点下面再谈。抽象地说,可以设想合并将采取“少数派”和“多数派”处于均势的形式,但是如果不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义务,那么这种合并也是不可能实现的)。(2)党的最高机关应当是代表大会,即一切享有全权的组织的代表的会议,这些代表作出的决定应当是最后的决定(这是民主代表制度的原则,它同协商会议的原则和把会议决定交付各组织表决即举行“全民投票”的原则是相反的)。(3)党的中央机关(或党的各个中央机关)的选举必须是直接选举,必须在代表大会上进行。不在代表大会上进行的选举、二级选举等等都是不许可的。(4)党的一切出版物,不论是地方的或中央的,都必须绝对服从党代表大会,绝对服从相应的中央或地方党组织。不同党保持组织关系的党的出版物不得存在。(5)对党员资格的概念必须作出极其明确的规定。(6)对党内任何少数人的权利同样应在党章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列宁:《〈工人论党内分裂〉一书序言》(1905年7月),《列宁全集》第11卷第154、155页

    工农苏维埃,这是新的国家类型,新的最高的民主类型,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是在不要资产阶级和反对资产阶级的情况下来管理国家的一种方式。在这里,民主第一次为群众为劳动者服务,不再是富人的民主,而在一切资产阶级的、甚至是最民主的共和国里,民主始终是富人的民主。人民群众现在第一次为亿万人解决实现无产者和半无产者专政的任务,而不解决这一任务,也就谈不上社会主义。

    列宁:《给美国工人的信》(1918年8月20日),《列宁全集》第35卷第61页

    当然,马克思主义者是反对联邦制和分权制的,原因很简单,资本主义为了自身的发展要求有尽可能大尽可能集中的国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觉悟的无产阶级将始终坚持建立更大的国家。它将始终反对中世纪的部落制度,始终欢迎各个大地域在经济上尽可能达到紧密的团结,因为只有在这样的地域上,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才能广泛地开展起来。

    ……

    在各种不同的民族组成一个统一的国家的情况下,并且正是由于这种情况,马克思主义者是决不会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会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的。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散状态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的统一迈出的巨大的历史性的一步,除了通过这样的国家(同资本主义紧密相联的)外,没有也不可能有别的通向社会主义的道路。

    然而,决不能忘记,我们维护集中制只是维护民主集中制。

    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1913年10-12月),《列宁全集》第24卷第148、149页

    我们社会民主党人反对各种民族主义,主张民主集中制。我们反对分立主义,我们深信,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大国比小国能有效得多地完成促使经济进步的任务,完成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斗争的任务。但是我们珍视的只是自愿的联系,而决不是强制的联系。

    列宁:《关于民族政策问题》(1914年4月6日〈19日〉以后),《列宁全集》第25卷第72页

    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从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具体说来,这种政治民主要求,就是有鼓动分离的充分自由,以及由要求分离的民族通过全民投票来决定分离问题。因此,这种政治民主要求并不就等于要求分离、分裂、建立小国,它只是反对任何民族压迫的斗争的彻底表现。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愈接近充分的分离自由,在实际上要求分离的愿望也就愈少愈弱,因为无论从经济发展或群众利益来看,大国的好处是不容置疑的,而且这些好处会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日益增多。承认自决并不等于承认联邦制这个原则。可以坚决反对这个原则而拥护民主集中制,但是,与其存在民族不平等,不如建立联邦制,作为实行充分的民主集中制的唯一道路。

    列宁:《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1916年1-2月),《列宁全集》第27卷第257页

    要使大多数真正能够决定国家大事,必须具备一定的现实条件。这就是:必须巩固地建立一种有可能按照大多数的意志决定问题并保证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的国家制度、国家政权。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必须使这个大多数在阶级成分上,在其内部、(和外部)各阶级的对比关系上,能够协力地有效地驾驭国家这辆马车。任何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都清楚,在关于人民大多数以及按照这个大多数的意志处理国家事务的问题上,这两个现实条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社会革命党人和孟什维克的全部政治书刊,特别是他们的全部政治行动,都暴露了他们根本不了解这两个条件。

    如果国家政权掌握在同大多数的利益一致的阶级手中,那么就能够真正按照大多数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如果政权掌握在同大多数的利益不一致的阶级手中,那么任何按照大多数的意志进行的管理都不可避免地要变成对这个大多数的欺骗或压制。一切资产阶级共和国都向我们提供了千百个这样的例子。

    列宁:《论立宪幻想》(1917年7月5日和26日〈7月18日和8月8日之间〉),《列宁全集》第32卷第22页

    人们通常在谈论国家问题的时候,老是犯恩格斯在这里所告诫的而我们在前面也顺便提到的那个错误。这就是:老是忘记国家的消灭也就是民主的消灭,国家的消亡也就是民主的消亡。

    乍看起来,这样的论断似乎是极端古怪而难于理解的;甚至也许有人会耽心,是不是我们在期待一个不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的社会制度,因为民主也就是承认这个原则。

    不是的。民主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是一个东西。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即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一部分居民对另一部分居民使用有系统的暴力的组织。

    我们的最终目的是消灭国家,也就是消灭任何有组织有系统的暴力,消灭任何加在人们头上的暴力。我们并不期待一个不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的社会制度。但是,我们在向往社会主义的同时深信:社会主义将发展为共产主义,而对人们使用暴力,使一个人服从另一个人、使一部分居民服从另一部分居民的任何必要也将随之消失,因为人们将习惯于遵守公共生活的起码规则,而不需要暴力和服从。

    为了强调这个习惯的因素,恩格斯就说到了新的一代,他们是“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能够把这全部国家废物完全抛掉”,——这里所谓国家是指任何一种国家,其中也包括民主共和制的国家。

    列宁:《国家与革命》(1917年8-9月),《列宁全集》第31卷第78、79页

    资产阶级的民主只限于宣布形式上的全体公民一律平等的权利,例如集会、结社、出版的权利。至多也就是一些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取消过这几方面的全部立法限制。然而,在实际上当局的实践,以及劳动人民所受的经济奴役(这是主要的),总是使劳动人民在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下不可能稍微广泛地享受到权利和自由。

    相反地,无产阶级的民主即苏维埃的民主不是在形式上宣布权利和自由,而首先是和主要是让居民中曾受资本主义压迫的那些阶级即无产阶级和农民能实际享受权利和自由。为此,苏维埃政权剥夺资产阶级的房屋、印刷所和纸库,并将它们全部交给劳动人民及其组织支配。

    俄共的任务是吸引日益众多的劳动群众来运用民主权利和自由,并扩大劳动群众运用民主权利和自由的物质条件。

    列宁:《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文献》(1919年3月),《列宁全集》第36卷第169页

    在我们国家,如果不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不充分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无产阶级的集中制。没有高度的民主,不可能有高度的集中,而没有高度的集中,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

    没有民主集中制,无产阶级专政不可能巩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两个方面是分不开的,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者叫人民民主专政。我们的口号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怎样实行领导呢?经过共产党来领导。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进部队。无产阶级团结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阶级和阶层,对反动阶级,或者说,对反动阶级的残余,实行专政。

    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62年1月30日),《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822、823页

    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个专政是干什么的呢?专政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压迫那些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就是为了解决国内敌我之间的矛盾。例如逮捕某些反革命分子并且将他们判罪,在一个时期内不给地主阶级分子和官僚资产阶级分子以选举权,不给他们发表言论的自由权利,都是属于专政的范围。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专政还有第二个作用,就是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在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专政就担负着对外解决敌我之间的矛盾的任务。”专政的目的是为了保卫全体人民进行和平劳动,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谁来行使专政呢?当然是工人阶级和在它领导下的人民。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去压迫另一部分人民。人民中间的犯法分子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这和压迫人民的敌人的专政是有原则区别的。在人民内部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我们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等自由。我们的宪法又规定: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我们的这个社会主义的民主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所不可能有的最广大的民主。我们的专政,叫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表明,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制度,而由工人阶级团结全体有公民权的人民,首先是农民,向着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实行专政。所谓有公民权,在政治方面,就是说有自由和民主的权利。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759、760页

    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我国现在就有社会主义。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原则性。要实行社会主义原则,是不是在全国范围内一天早晨一切都实行社会主义呢?这样形式上很革命,但是缺乏灵活性,就行不通,就会遭到反对,就会失败。因此,一时办不到的事,必须允许逐步去办。比如国家资本主义,是讲逐步实行。国家资本主义不是只有公私合营一种形式,而是有各种形式。一个是“逐步”,一个是“各种”。这就是逐步实行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以达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原则,要达到这个原则就要结合灵活性。

    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708、709页

    抗日统一战线政权的选举政策,应该是凡满十八岁的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分阶级、民族、党派、男女、信仰和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抗日统一战线政权的产生应该由人民选举,然后陈请国民政府加委。其组织形式,应该是民主集中制。抗日统一战线政权的施政方针,应该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反对真正的汉奸和反动派,保护抗日人民,调节各抗日阶层的利益,改良工农生活,为基本出发点。这种抗日统一战线政权的建立,将给全国以很大的影响,给全国抗日统一战线政权树立一个模型,因此应为全党同志所深刻了解并坚决执行。

    毛泽东:《目前抗日统一战线中的策略问题》(1940年3月11日),《毛泽东先集》第2卷第751页

    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非少数人所得而私”的精神,必须表现在政府和军队的组成中,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就叫做政体和国体不相适应。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1940年1月),《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77页

    问:那末,政治上军事上必需的条件是什么?

    答:政治上说来,第一、须将现政府改造成为一个有人民代表参加的统一战线的政府。这个政府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这个政府实行必要的革命政策。第二、允许人民以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武装抗敌的自由,使战争带着群众性。第三、人民生活的改良是必要的,改良办法包括废除苛捐杂税,减租减息,改良工人和下级官兵的待遇,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救济灾民难民等等。政府的财政应该放在合理负担即有钱出钱的原则上。第四、外交政策的积极化。第五、文化教育政策的改革。第六、严厉地镇压汉奸。这个问题现在已到了极严重的程度。汉奸们横行无忌:在战区则援助敌人,在后方则肆行捣乱,并有装出抗日面貌反称爱国人民为汉奸而加以逮捕者。但是要真正镇压汉奸,只有人民起来和政府合作,才有可能。军事上说来,亦须实行全盘的改革,主要地是战略战术上单纯防御的方针,改变为积极攻击敌人的方针;旧制度的军队,改变为新制度的军队;强迫动员的方法,改变为鼓动人民上前线的方法;不统一的指挥,改变为统一的指挥;脱离人民的无纪律状态,改变为建设在自觉原则上的秋毫无犯的纪律;单单正规军作战的局面,改变为发展广泛的人民游击战争配合正规军作战的局面,等等。所有上述这些政治军事条件,都在我们发布的十大纲领中提出来了。这些政策,都符合于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三大政策及其遗嘱的精神。只有实行这些,战争才能胜利。

    毛泽东:《和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1937年10月25日),《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376、377页

    县、区、乡各级民众政权是普遍地组织了,但是名不副实。许多地方无所谓工农兵代表会。乡、区两级乃至县一级,政府的执行委员会,都是用一种群众会选举的。一哄而集的群众会,不能讨论问题,不能使群众得到政治训练,又最便于知识分子或投机分子的操纵。一些地方有了代表会,亦仅认为是对执行委员会的临时选举机关;选举完毕,大权揽于委员会,代表会再不谈起。名副其实的工农兵代表会组织,不是没有,只是少极了。所以如此,就是因为缺乏对于代表会这个新的政治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封建时代独裁专断的恶习惯深中于群众乃至一般党员的头脑中,一时扫除不净,遇事贪图便利,不喜欢麻烦的民主制度。民主集中主义的制度,一定要在革命斗争中显出了它的效力,使群众了解它是最能发动群众力量和最利于斗争的,方能普遍地真实地应用于群众组织。我们正在制订详细的各级代表会组织法(依据中央的大纲),把以前的错误逐渐纠正。红军中的各级士兵代表会议,现亦正在使之经常建立起来,纠正从前只有士兵委员会而无士兵代表会的错误。

    毛泽东:《井冈山的斗争》(1928年11月25日),《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71、72页

    问:共产党在纲领中提出的“民主”是什么意思?它和“战时政府”岂不是互相冲突的?

    答:一点也不冲突。共产党还在一九三六年八月就提出了“民主共和国”这个口号。这个口号政治上组织上的含义包括如下三点:(一)不是一个阶级的国家和政府,而是排除汉奸卖国贼在外的一切抗日阶级互相联盟的国家和政府,其中必须包括工人、农民及其他小资产阶级在内。(二)政府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将民主和集中两个似乎相冲突的东西,在一定形式上统一起来。(三)政府给予人民以全部必需的政治自由,特别是组织、训练和武装自卫的自由。从这三方面看来,它和所谓“战时政府”并没有任何的冲突,这正是一个利于抗日战争的国家制度和政府制度。

    问:可是“民主集中”在名词上不是矛盾的东西吗?

    答:应当不但看名词,而且看实际。民主和集中之间,并没有不可越过的深沟,对于中国,二者都是必需的。一方面,我们所要求的政府,必须是能够真正代表民意的政府;这个政府一定要有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人民也一定要能够自由地去支持政府,和有一切机会去影响政府的政策。这就是民主制的意义。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集中化是必要的;当人民要求的政策一经通过民意机关而交付与自己选举的政府的时候,即由政府去执行,只要执行时不违背曾经民意通过的方针,其执行必能顺利无阻。这就是集中制的意义。只有采取民主集中制,政府的力量才特别强大,抗日战争中国防性质的政府必定要采取这种民主集中制。

    毛泽东:《和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1937年10月25日),《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382、383页

    我们主张的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就是推翻外来的民族压迫,废止国内的封建主义的和法西斯主义的压迫,并且主张在推翻和废止这些之后不是建立一个旧民主主义的政治制度,而是建立一个联合一切民主阶级的统一战线的政治制度。我们的这种主张,是和孙中山先生的革命主张完全一致的。孙先生在其所著《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里说:“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这是孙先生的伟大的政治指示。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及其他一切民主分子,必须尊重这个指示而坚决地实行之,并同一切违背和反对这个指示的任何人们和任何集团作坚决的斗争,借以保护和发扬这个完全正确的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原则。

    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

    毛泽东:《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56、1057页

    我们主张有领导的自由,主张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说,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是非的辨别问题,可以用强制的方法去解决。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762页

    但是这个自由是有领导的自由,这个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不是无政府状态。无政府状态不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愿望。

    匈牙利事件发生以后,我国有些人感到高兴。他们希望在中国也出现一个那样的事件,有成千上万的人上街,去反对人民政府。他们的这种希望是同人民群众的利益相违反的,是不可能得到人民群众支持的。匈牙利的一部分群众受了国内外反革命力量的欺骗,错误地用暴力行为来对付人民政府,结果使得国家和人民都吃了亏。几个星期的骚乱,给予经济方面的损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我国另有一些人在匈牙利问题上表现动摇,是因为他们不懂得世界上的具体情况。他们以为在我们的人民民主制度下自由太少了,不如西方的议会民主制度自由多。他们要求实行西方的两党制,这一党在台上,那一党在台下。但是这种所谓两党制不过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方法,它绝不能保障劳动人民的自由权利。实际上,世界上只有具体的自由,具体的民主,没有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在阶级斗争的社会里,有了剥削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劳动人民不受剥削的自由。有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就没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民主。有些资本主义国家也容许共产党合法存在,但是以不危害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为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就不容许了。要求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的人们认为民主是目的,而不承认民主是手段。民主这个东西,有时看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民主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这个范畴。这就是说,归根结蒂,它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自由也是这样。民主自由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都是在历史上发生和发展的。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760-762页

    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

    邓小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161页

    总之,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也是我们传统的制度。坚持这个传统的制度,并且使它更加完善起来,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凡是违反这个制度的,都要纠正过来。

    邓小平:《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62年2月6日),《邓小平文选(1938-1965年)》第294页

    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同志们不要以为建设社会主义没有问题了。刘少奇同志的报告里讲到,毛泽东同志的讲话里也讲到,如果搞得不好,特别是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

    邓小平:《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62年2月6日),《邓小平文选(1938-1965年)》第285页

    我们党是统一的,团结的,有战斗力的党。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统一;没有集中统一,党就没有战斗力。我们党要永远保持集中统一。这样的党,才真正有战斗力。但是,只有在民主基础上,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够建立这样一个统一的党,有纪律的党,有战斗力的党。

    邓小平:《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62年2月6日),《邓小平文选(1938-1965年)》第289页

    在党内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要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一言堂、个人说了算,集体做了决定少数人不执行等等毛病,都要坚决纠正。在目前情况下,尤其需要重申和强调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在党内、军内和政府系统,要坚决反对一切不遵守党纪、军纪、政纪的现象。

    邓小平:《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319页

    近几年来,我们不少同志对党的优良传统坚持不够,特别是对于实事求是的传统、群众路线的传统、民主集中制的传统这三个方面的忽视和损伤,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危害。这是值得全党严重注意的。

    邓小平:《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62年2月6日),《邓小平文选(1938-1965年)》第284页

    我想趁今天这个机会,简单地谈一谈毛泽东思想里面的党的学说问题。在这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讲得不多,列宁有个完整的建党的学说。正是因为列宁建立了那么一个好的党,才能取得十月革命的胜利,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把列宁的建党学说发展得最完备的是毛泽东同志。在井冈山时期,即红军创建时期,毛泽东同志的建党思想就很明确。大家看看红军第四军第九次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就可以了解。他的完整的建党学说,是经过实践在延安整风时期建立起来的。毛泽东同志对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党,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党的作风是什么,都有完整的一套。正是因为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整风中建立了完整的建党学说,并且用这个学说来教育我们全党、全军和人民,使我们建立了这么一个好的党,所以才取得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彻底胜利。建国以后,党内生气勃勃,生动活泼。毛泽东同志的建党学说以后又有新的发展。一九五七年,毛泽东同志概括地讲了一个目标:“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以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较易于克服困难,较快地建设我国的现代工业和现代农业,党和国家较为巩固,较为能够经受风险。”当然,毛泽东同志这里讲的政治局面不只是讲党,而且是讲整个国家,整个军队,整个人民,就是说全党、全军、全国人民都要有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邓小平:《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1977年7月21日),《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41页

    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293页

    还想讲点基本法的起草问题。过去我曾经讲过,基本法不宜太细。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了。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对这个问题,请大家坐到一块深思熟虑地想一下。关于民主,我们大陆讲社会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概念不同。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当然,如果政策搞错了,不管你什么院制也没有用。

    邓小平:《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的讲话》(1987年4月16日),《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20页

    你刚才讲的发展两党两国关系的意见,我完全同意。我们之间过去的问题一风吹,一切向前看。关键是,第一,我们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马克思主义;第二,我们都根据自己的特点,自己国家的情况,走自己的路。我们既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也不能照搬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更不能丢掉我们制度的优越性。比如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我们的优越性。我们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有制约。现在提出党政分开,但不管怎样还是共产党领导,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共产党也难免犯错误,但只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改革,走自己的路,不犯大的错误,我们的事业就会蓬勃发展。再如民主集中制也是我们的优越性。这种制度更利于团结人民,比西方的民主好得多。我们做某一项决定,可以立即实施。又如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所以,我们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邓小平:《我们干的事业是全新的事业》(1987年10月13日),《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6、257页

    我们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已经作了大量的宣传,说明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在民主的实践方面,我们过去作得不够,并且犯过错误。林彪、“四人帮”宣传什么“全面专政”,对人民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我们已彻底粉碎了这个专政。这与无产阶级专政毫无共同之点,而且完全相反。现在我们已经坚决纠正了过去的错误,并且采取各种措施继续努力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当然,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这是确定无疑的。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决不是可以不要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反对把阶级斗争扩大化,不认为党内有一个资产阶级,也不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确已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条件之后还会产生一个资产阶级或其他剥削阶级。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不对他们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这种专政是国内斗争,有些同时也是国际斗争,两者实际上是不可分的。因此,在阶级斗争存在的条件下,在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存在的条件下,不可能设想国家的专政职能的消亡,不可能设想常备军、公安机关、法庭、监狱等等的消亡。它们的存在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并不矛盾,它们的正确有效的工作不是妨碍而是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事实上,没有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

    邓小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154、155页

    对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央经过多次酝酿,有一些已经在五中全会以后开始实施,有一些即将在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其他也将在条件成熟时陆续采取具体步骤。除了前面已经说过的以外,现在正在考虑逐步进行的还有如下重大改革:

    第一,中央将向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

    第二,中央已经设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在考虑再设立一个顾问委员会(名称还可以再考虑),连同中央委员会,都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明确规定各自的任务和权限。国务院也要考虑设立相应的机构。这样,就可以让一大批原来在中央和国务院工作的老同志,充分利用他们的经验,发挥他们的指导、监督和顾问的作用。同时,也便于使中央和国务院的日常工作班子更加精干,逐步实现年轻化。

    第三,真正建立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从上到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今后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发指示、作决定。政府工作当然是在党的政治领导下进行的,政府工作加强了,党的领导也加强了。

    第四,有准备有步骤地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经过试点,逐步推广、分别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会、经济联合体的联合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还有党委领导下的校长、院长、所长负责制等等,也考虑有准备有步骤地加以改革。过去的工厂管理制度,经过长期的实践证明,既不利于工厂管理的现代化,不利于工业管理体制的现代化,也不利于工厂里党的工作的健全。实行这些改革,是为了使党委摆脱日常事务,集中力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监督工作。这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更好地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这些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要努力学习各种有关管理和技术专业,再不能长期泡在各种会议里,老是当外行,那样我们就永远实现不了现代化。这些同志大多数是党员,管理制度改变了,他们除了要受上级行政部门的行政领导以外,还要受上级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同级党组织的监督。同级党组织的任务也没有减轻,而是真正加强了党的工作。工厂、公司、院、校、所的各级党组织,要管好所有的党员,做好群众工作,使党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使党的组织真正成为各个企业事业的骨干,真正成为教育和监督所有党员的组织,保证党的政治路线的执行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考虑到这个改革对全国广大的基层组织影响很大,现在还要广泛征求意见,到时机成熟时再作决定。

    第五,各企业事业单位普遍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这是早已决定了的,现在的问题是推广和完善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有权对本单位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有权向上级建议罢免本单位的不称职的行政领导人员,并且逐步实行选举适当范围的领导人。

    第六,各级党委要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要明确哪些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哪些问题应当由个人负责。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集体决定了的事情,就要分头去办,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失职者要追究责任。集体领导也要有个头,各级党委的第一书记,对日常工作要负起第一位的责任。在党委的其他成员中,都要强调个人分工负责。要提倡领导干部勇于负责,这同改变个人专断制度是两回事,不能混淆。

    上述六条,都请同志们进行认真的讨论和研究,充分发表意见,包括发表不同的意见。有些问题,中央在原则上决定以后,还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集中集体智慧,成熟一个,解决一个,由中央分别作出正式决定,并制定周密的、切实可行的、能够在较长时期发挥作用的制度和条例,有步骤地实施。在中央制定并正式公布新的制度和条例以前,有关各方面的工作,仍照现行制度办事。

    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980年8月18日),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版第88-90页

    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

    邓小平:《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318、319页

    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

    邓小平:《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330、331页

    我们党的十三大将要重申一九七八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主要是改革、开放政策。这些政策不但要继续下去,过去搞得不够的还要搞得更大胆一些,而且要把政治体制改革提到日程上来。

    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我们的民主同法制是相关联的。人们往往把民主同美国联系起来,认为美国的制度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我们不能搬你们的。我相信你会理解这一点。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动乱局面。如果今天这部分人上街,明天那部分人上街,中国十亿人口,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天天都会有事,日子还能过吗?还有什么精力搞建设?所以不能从你们的角度来看待中国的问题。中国的主要目标是发展,是摆脱落后,使国家的力量增强起来,人民的生活逐步得到改善。要做这样的事,必须有安定的政治环境。没有安定的政治环境,什么事情都干不成。中国有中国的实际,这点我相信我们比外国朋友了解得多一些。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的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的法制。在强调发展民主的同时,要强调教育我们的人民特别是青年要有理想,守纪律。

    邓小平:《没有安定的政治环境什么事都干不成》(1987年6月29日),《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4、245页

    党的领导当然不会没有错误,而党如何才能密切联系群众,实施正确的和有效的领导,也还是一个必须认真考虑和努力解决的问题,但是这决不能成为要求削弱和取消党的领导的理由。我们党经历过多次错误,但是我们每一次都依靠党而不是离开党纠正了自己的错误。今天的党中央坚持发扬党的民主和人民民主,并且坚决纠正过去所犯的错误。在这样的情况下,竟然要求削弱甚至取消党的领导,更是广大群众所不能容许的。这事实上只能导致无政府主义,导致社会主义事业的瓦解和覆灭。林彪、“四人帮”踢开党委闹革命,闹出一场什么“革命”,大家都很清楚。今天如果踢开党委闹民主,会闹出一场什么“民主”,难道不同样清楚吗?一九六六年本来是中国经济经过几年调整得到迅速发展的一年,但是林彪、“四人帮”一闹,经济受到了严重破坏。现在中国经济正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如果再让有些人到处踢开党委去闹,那就只能把四个现代化吹得精光。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大量实践所证明了的客观真理。

    邓小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156、157页

    我们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但是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四大”,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这是载在宪法上的。现在把历史的经验总结一下,不能不承认,这个“四大”的做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从来没有产生积极的作用。应该让群众有充分的权利和机会,表达他们对领导的负责的批评和积极的建议,但是“大鸣大放”这些做法显然不适宜于达到这个目的。因此,宪法有关“四大”的条文,根据长期实践,根据大多数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党中央准备提请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审议,把它取消。

    邓小平:《目前的形势和任务》(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221页

    有人会说,我们这样做,是要“收”,不再“放”了,是只讲专政,不讲民主了,三中全会的方针变了。完全不对。中央早就讲过,对各种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从来都没有什么“放”的问题,从来主张不能放纵他们,不能听任他们胡作非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直到最近这几年来,除了十年动乱不算以外,我们一直坚持对各种敌对势力、反革命分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专政,决不对他们心慈手软。

    邓小平:《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3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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