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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走进生活的语境

2023年11月15日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省考察期间来到枫桥经验陈列馆,重温“枫桥经验”诞生演进历程,了解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发展情况。20年前,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就曾在相关纪念活动中对“枫桥经验”给予充分肯定。中国国家领导人的再次注目,标志着这一有着60年历史的东方智慧将继续焕发历久弥新的生机。

“枫桥经验”的生命力与法律同现实的深度结合密不可分。在经典理论中,“法”具有多重含义,它既是价值原则、规则体系、秩序结构,又是予理念以肉身的实践行动。法律在现实中是怎样运行的,“活的法律”又怎样对条文法进行调试与续造,在法学研究中早已占有重要地位。但是,这样的思路不脱旧有窠臼,仍不过是将实践视为法逻辑的参照物与附属品。只有对鲜活的人的需求给予充分观照,法治才能发现其目的。“人不患贫而患不安”,从基层泥土中长出来的“枫桥经验”瞄准群众的平安需求,是最生动的法律实践。

“枫桥经验”自中国兴,有其必然性。中国在政权组织上向来有一元性、统合性特点,但又因地域辽阔长期面临集中与分权、“抓”与“放”的治理挑战,这与受历史因素影响呈现法律多元结构的欧美诸国不同,又与国土面积远小于中国的东亚各国有异。在这样的条件下,案件固然拥有向上层级流动、在上审级化解的制度保障,但高度“语境化”的本地纠纷有浓厚的地方色彩,在外乡的规则价值和示范意义不大;而地理距离又增加了上级司法官员把握风土习俗等“地方性知识”的难度,提高了化解成本。此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就是由无数个案打磨的实践智慧。随着社会发展推动认识进一步深化,人们对“枫桥经验”的理解也从高效解纷、政通人和的中国经验,转向抓前端、治未病的现代化治理理念。习总书记指出,“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客观来看,当前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法治素养还有不匹配之处,“知法”不一定“懂法”,“学法”不一定“用法”。积极开动脑筋,推动工作重点从事后向事前转移,法律视角从裁判法向行为法、预防法转变,是法律人面临的使命与挑战。

“枫桥经验”开辟了道路,更留下了宝贵的历史积淀。与西方法律的演进脉络不同,其勃兴过程中体现的的问题意识、经验导向、灵活方法一直是社会治理能力升级的鲜明特点。随着中国发展迈向更高水平,总有前所未见的新问题不断出现,没有制度可以移植,没有经验可以借鉴。“枫桥经验”体现着独立自主的探索精神,为突破“本本主义”、走出契合时代要求的法治道路提供了鼓舞,也必将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维度中写下绚烂篇章。

作者: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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