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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判处首例有期徒刑与拘役合并执行案

2015-10-23 05:33

来源标题:海淀法院判处首例有期徒刑与拘役合并执行案

有期徒刑和拘役属于不同种类刑种,是否能合并执行,在司法界一直存有争议。对此,即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仅执行有期徒刑。10月22日,依据刑(九)精神,海淀法院判处了首例有期徒刑与拘役刑合并执行的案件。

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张某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该案期间,刑(九)被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刑(九)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按此精神,如果有期徒刑与拘役合并执行将只能执行有期徒刑的刑罚,拘役不能再附在有期徒刑后单独或合并执行。

在张某危险驾驶案中,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项,与其所犯新罪的刑罚合并执行。但张某所犯的危险驾驶罪,只规定了拘役刑的处罚范围,依法只能对其判处拘役。

法院依据刑(九)的立法精神,本着有利于被告人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执行;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二千元;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千元。

宣判后,张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作者:高健 文海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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