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小东在出租房院内向门口奔跑时,迎头撞上了正往里走的蒋某,对方手里端着的一碗热油大部分淋在了小东头上,使其头皮被烫伤。事发后,小东将蒋某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近日,通州法院一审判决蒋某承担六成责任,赔偿小东共计27000余元。
小东一家与蒋某均租住在通州区某村一间出租院内。2014年3月2日下午,蒋某在出租房院外自己搭建的简易棚内做饭,后端着盛有炸完鱼的热油的搪瓷碗往出租屋走。在出租房院大门外与奔跑的小东相撞,致使其头皮被烫伤等。随后,小东被送往医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热烫伤。事后经鉴定,小东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后,小东将蒋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小东表示当时跑得太快了停不住,且就他一个人在院内玩耍,父母均不在场。蒋某称,当时碗里的油有些满,所以注意力均集中在油碗中,未注意到小东跑过来,因此未能躲开。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东奔跑速度过快,且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是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但与此同时,高温的食用油属于危险物品,在盛得很满的情况下,更是容易溢出造成烫伤等。在院内居住有小孩的情况下,蒋某在端着盛着很满的高温食用油时应尽到比平常更多的注意义务,而他却是低着头往屋内走,未合理注意到周围环境,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据此,法院认定小东的监护人应自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60%由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