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保证金禁收现金禁入私账

2016-02-18 01:49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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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出境游保证金禁收现金禁入私账

国家旅游局根据法院建议首次明确加强出境游保证金监管:

因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旅行社在出境游押金收取、管理、退还中存在诸多问题,朝阳法院去年10月曾向国家旅游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规范出境游押金收取。记者昨天获悉,国家旅游局近日复函法院,已针对建议内容出台《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加强出境游保证金监管,首次明确一律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收取。

朝阳法院发司法建议:

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收取

朝阳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旅行社收取出境旅游押金的情况较为普遍,且旅游押金在收取、管理、退还等环节均存在较多问题。但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均无明文规定,亦无相应行业管理规范。个别旅行社存在将收取的出境游保证金存储在工作人员个人账户等不规范操作,迟延归还甚至挪用、侵占出境游保证金的现象屡有发生。

去年10月22日,朝阳法院向国家旅游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规范出境游押金的收取条件及标准,根据游客年龄、职业、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收取押金及数额;规范出境游押金收取方式,尽量采用非现金形式担保,采取现金形式的应以银行等第三方托管方式收取,以保证资金安全,同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境游的担保形式、金额、用途及返还时间和方式。此外,建议加强出境游业务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分社、门市部等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出境游押金管理制度,防止挪用、侵占及利用出境游押金非法牟利等情况发生。

国家旅游局回函:

专门出台有关事宜通知

今年1月,国家旅游局复函称,去年12月24日,国家旅游局专门出台了《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要立即部署本地出境社、经营出境业务的旅行社分社及出境社设立的服务网点,开展对出境游保证金收取情况的自查清理。首次明确出境游保证金一律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收取,不得以现金方式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个人账号。

同时,国家旅游局还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门督促尚未实行出境游保证金银行托管的旅行社,积极与当地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出境游保证金银行托管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相关案例

旅行社拒退50万押金被起诉

2014年11月,邵女士代表10名消费者与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参加泰国一地五晚六天旅行,出行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至12月22日。此合同属于“旅游惠”方式,即以金融“存款惠游”模式收客,10名游客需支付金融押金50万元,钱款交付后享受旅游优惠,即每人旅游费用2000元。

后旅行社工作人员毕先生为邵女士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加盖了中国旅行社合同专用章、中国旅行社中国公民中心亚洲部业务专用章,毕先生在签约代表处签名。根据补充协议约定,中国旅行社指定收款账户为毕先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金融押金50万元于2015年2月3日至5日之间全额退还至客户指定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及理由拖欠扣款。邵女士后向毕先生账户转账50万元。旅行结束后,因旅行社未退还金融押金,邵女士遂提起诉讼。

中国旅行社辩称,该公司员工毕先生系自行伪造合同及补充协议与邵女士签订,公司未授权亦未收到押金,邵女士应向毕先生追偿或报案。此外,邵女士等人的旅游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即使退还,亦应按市场价补齐后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毕先生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退还50万元金融押金。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退还50万元并支付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