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唐李晗)27岁的小宇(化名)来到卧龙铁路桥上钓鱼,抛甩鱼竿时侵入铁路供电接触网放电区,不幸被高压电击伤。小宇认为铁路桥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于是将北京铁路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2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铁路局承担责任比例为25%,判决赔偿原告医疗费等35万余元。铁路局不服上诉。记者获悉,四中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6月10日19时,小宇到位于京承铁路线顺义站至牛栏山站间45公里441米处的铁路桥上钓鱼,在抛甩鱼竿时,鱼竿侵入铁路供电接触网放电区,造成其被高压电击伤。经诊断,小宇热烧伤面积达86%。
小宇表示,铁路桥附近的村委会和村民从未接到过此桥禁止通行的通知,桥段也没有围栏,桥头处禁止通行的警示牌不够清晰,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
小宇认为,该铁路桥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导致他被铁路高压电击伤的原因之一,故小宇将北京铁路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42万余元。
一审时,铁路局辩称,小宇违章来到卧龙铁路桥上钓鱼,铁路桥南北两端设立有“严禁通行”、“禁止通行”的警示标志。
事故发生前的5月25日,该处警示标志重新进行过粉刷,警示标语字迹清晰可见,事发地高压接触网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有6米多,完全达到了建设要求,接触网立柱上也设立了“高压危险”的明显警示标志,足以说明铁路局已充分履行了法定的安全管理、警示义务。
此外, 铁路局认为,小宇作为27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多次到卧龙河钓鱼,对两岸周围环境较为熟悉,但未尽到相关安全注意义务。
小宇抛甩鱼竿致使鱼竿与高压线接触,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导线抛掷物体”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被告认为小宇自身具有重大过错,事故发生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
铁路局安全防护
及警示义务并不充分
一审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铁路局作为经营管理者,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小宇明显未尽注意义务,存在较大过错,应减轻北京铁路局的相应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定北京铁路局承担责任比例为25%,赔偿原告医疗费等35万余元。
铁路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事发地附近已有四类警示标志,但依然有方便行人上桥的通道,小宇正是通过通道上到铁路桥上钓鱼而发生触电事故。因此,铁路局履行安全防护及警示义务并不充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的酌定较为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